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二十三條 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二十四條 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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