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二章 雇用及解雇
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滿歲以上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 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 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 一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 保證人退;蛲ㄖ{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三章 保證
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小時。
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五章 差 假
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最多不得超過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不得超過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
超過規定病假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日,子女得喪假
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四日起給%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撫恤津貼。
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一至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四十五條 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以上未滿三者日。
以上未滿五者日。
以上未滿十者日。
以上者每加給日,其總數不得超過日。
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六章 工 資
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七章 獎懲
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倍以下者。
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倍以上者。
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五十六條至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度者為限,在同一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八章 考 績
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七十條 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荚u項目內以工作分、品行分、學識分、合計分為滿分。
七十一條 員工終考績等、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分以上者。
(二)甲等:分以上未滿分者。
(三)乙等:分以上未滿分者。
(四)丙等:分以上未滿分者。
(五)丁等:分以上未滿分者。
(六)戊等:未滿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
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請假積計超過日未滿日者,減總分數二分;日以上未滿日者,減總分數五分;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七十二條、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分,記大過一次減分。
(二)記功一次加分,記過一次減分。
(三)嘉獎一次加分,申誡一次減分。
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七十六條 員工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七十二條、七十三條及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終考績連續三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八十條 員工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資較深者為優先。
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分:分為.國文。.數學。.常識(各占分)。
(二)本業智能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未在公司工作者,其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八十九條 員工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月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月日起生效。
九章 福利及衛生
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章 附則
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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