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辦理依據:
《xx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發證
、辦理時限:
日內
以上制度規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首問責任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處理:
、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在公務活動中,收勸紅包”和禮品的;
、當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度考核不稱職的;
、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執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較重的,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