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上崗實施辦法(財政局) 競爭上崗實施方案為了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輕干部盡快成長,使高素質、有能力的干部走上重要工作崗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任用股級干部實行競爭上崗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對任用股級職務實行競爭上崗,F提出如下實施方案。一、指導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人才觀和正確的群眾觀,全面貫徹干部“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進一步優化干部隊伍結構,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清正廉潔、作風優良的干部隊伍。二、競爭上崗的范圍此次競爭上崗僅限于提拔副股級職務或由副股級職務升任正股級職務的人員。原已任命的副股級干部不報名參與競爭或參與競爭而未成功的,保持原職務不變。三、競爭方式及數量此次競爭上崗采取職務資格競爭的方式,設個正股級職務、個副股級職務。參與競爭的人員通過面試、民主測評、考察等環節競爭取得股長或副股長的任職資格,由局黨組研究確定上崗人員的具體職位。若報名人數等于或少于競爭職務數,則不實行競爭上崗,不進行面試,直接進入民主測評環節,最后由局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四、競爭人員資格條件(一)具有履行職務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四)參加工作滿兩;(五)近兩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六)機關人員參加公務員培訓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任務;(七)報名競爭正股級職務的必須是現任副股級職務人員。五、方法步驟、成立領導機構為加強對競爭上崗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陳樹華局長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成員的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責競爭上崗的組織實施工作。、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填寫《競爭上崗報名登記表》,明確填寫擬競爭職務資格以及是否服從組織安排等,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件、材料。局競爭上崗領導小組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局黨組研究確定后,公布準予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名單。、面試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務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方法,滿分為分,時限為分鐘。面試結束后,當場宣布面試成績,并將面試成績張榜公布。、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主要是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務資格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局競爭上崗領導小組組織由全局干部職工參加的民主測評會,對競爭者進行測評。民主測評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五項,細分為個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勝任”、“基本勝任”、“不勝任”三個檔次并確定不同的分值,各檔次折算分數分別是:“勝任”為占該要素分值的%、“基本勝任”為占該要素分值的%、“不勝任”為分。民主測評主體分為局副科級以上干部和其他人員兩類,測評票分別統計,各占分數的%。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票,然后由工作人員匯總計算出每位競爭者的分數。民主測評按百分制計分。民主測評結果張榜公布。、組織考察考察對象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面試、民主測評兩個環節的競爭,按照面試占%、民主測評占%的比例計算出分數,加上考察得分,計算出總分,由局黨組根據總分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及最低入闈分數?疾旆謹档拇_定主要考慮近三度考核結果和表彰情況兩個方面。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一次加分,度考核為稱職(合格)等次的,不加分。表彰情況包括綜合評比表彰和業務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表彰的單項獎勵。受局表彰的先進工作者,一次加分,受縣委(含縣直機關黨工委)、縣政府或市級部門表彰一次,加分,受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表彰一次,加分,受省級以上表彰一次,加分。總分相同人員以學歷、資歷作為參考條件。對民主測評分數低于分,經考察確屬不勝任的,不作為任職人選。考察對象確定后,局黨組組織人員成立考察組,采取填寫征求意見表及召開個別征求意見會等形式,全面考察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考察完畢,考察組寫出署名的考察材料,向局黨組匯報。、任職局黨組根據競爭者面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確定后,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對擬任人選進行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有關要求將有關材料報縣人事局審核。經縣人事局審核后確定的任免人員,屬人事部門任免的,由人事部門行文公布;屬本單位任免的,由本單位行文公布,并將公布文一周內送人事部門備案。事業單位新提拔的股級干部實行聘任制,聘期為兩。六、紀律要求競爭上崗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面試試題、考察情況、黨組討論情況等;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打人情分;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行為。對競爭上崗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二○○五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