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制度(范例B)
更新:2023-09-14 00:11:32 高考升學網
內部稽核制度(范例B) □ 總 則 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隨時指定適當人員執行稽核工作。 二條 本公司稽核業務范圍,定為帳務、業務、財務、總務、監驗五項,除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條 稽核人員對于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并應在有關帳冊簿據上簽章。 四條 稽核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單位所送憑證帳表外,并應分赴各單位實地稽察,每稽察次數視事實需要而定。 五條 稽核人員前往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予研究以作參考。 六條 稽核人員于執行任務時,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予研究以作參考。 七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職務上所稽得秘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泄漏或預先透露予檢查單位。 八條 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同各該有關部門辦理,且應做會同報告。如遇有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面報告,一并呈核。 九條 稽核人員對本公司各單位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并調閱帳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并得請其出具書面說明。 十條 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單位主管驗明外工作態度應力求親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十一條 稽核人員于稽核事務完妥后,應據實繕寫檢查報告書呈核。 □ 帳務稽核 十二條 記帳憑證的審核或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每一交易行為發生,是否按規定填制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后補制者,應查明其原因。 (二)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有無誤用,摘要是否適當,有無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正確。 (三)轉帳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 (四)應加蓋的戳記編號等手續是否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五)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合乎規定、齊全、確實及手續是否完備。 (六)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象,裝訂是否完整。 (七)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計表。 (八)傳票的調閱及拆閱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三條 帳簿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帳簿的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復核者,是否已復核,每日應記的帳,是否當日記載完畢。 (二)現金收付日記帳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 (三)各科目明細分類帳各戶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否與總分類帳各該科目之余額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對。相對科目之余額是否相符,有無漏轉現象。 (四)各種帳簿記載錯誤的糾正劃線、結轉、地等手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誤露的空白帳,有否劃“×”形紅線注銷,并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 (五)各種帳簿啟用、移交及編制明細帳目等,是否完備,并送該管稅捐稽征機關登記。(六)各種帳簿有無經核準后而自行改訂者。 (七)活帳的編號及保管,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訂本式帳簿有無缺號。 (八)舊帳簿內未用空白帳,有無加劃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注銷。 (九)各種帳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已否登記備忘簿,帳簿的毀銷,是否依照規定期限及手續辦理。 □ 業務稽核 十四條 庫存檢查時,須注意下列事項:(一)檢查庫存現金或隨到隨查,如在營業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中所載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后應根據當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現款、銀行存款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內應根據前一日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檢點。支票簽發數額與銀行存款帳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齊全,作廢部分有無辦理注銷。 (二)現金是否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處者,應立即查明原因。 (三)庫存現金有無以單據抵充現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并得須對有關帳表、憑證單據。 (五)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帳簿外,并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域是否妥善,幣券種類是否分清。 (六)金庫鎖匙暨暗鎖,密碼表的掌握部門及庫門的啟用與庫內的安全,金庫放置位置等是否適當,嚴密辦理。 (七)匯出匯款寄回的收據,是否妥為保存,有無匯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匯款。 (八)內部往來帳,是否按月填制未達帳明細表,查對帳單是否依序保管。 (九)內部往來或外縣市單位往來帳,是否經常核對。 (十)營業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 (十一)檢查縣市單位各種周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紀錄,所存現款與未轉帳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周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 十五條 檢查各種信托資金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利率是否依照規定計算信托資金積數及利息計算是否經過復核。 (二)信托資金支付時,是否與各該明細分戶帳結余單據核對并依照規定結算利息。 (三)委托戶之印鑒卡、帳卡有無登記戶籍資料身份證、統一編號,并經主管人簽章證明。 (四)信托資金付清時,應注意其收回單據及帳卡,有否蓋結清或付訖戳記。 (五)各種信托資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結清及滿期續存等手續及計息標準(包括逾期計息)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信托單及帳卡有否編號及經復核,帳卡是否記載付息之記錄,已付清之信托單有無注銷,并經驗印其存根聯有無注銷,作廢存單有否連同存根聯注明及妥為保管。 (七)根據信托單存根核對帳卡是否齊全相符無誤。 (八)點檢信托單之庫存,是否與登記帳卡相符,其保管或開發情形是否合于規定。 (九)核對各項信托資金余額及轉籍金額是否與帳表相符。 (十)積富信托資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將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繳納者,是否按規定計收利息、支票繳納者是否填寫支票行庫、帳戶、號碼及到期日。 (十一)積富信托資金之收金是否經常與客戶核對次數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經常抽查并辦理催收工作。 十六條 表報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表報是否按規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無缺漏。 (二)各種報表內容是否與帳簿上之記載相符。 (三)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四)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及符合規定。 (五)表報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 十七條 檢查放款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是否具備征信調查及按規定呈經核準,并依照條件辦理。 (二)利率是否照規定計算并催收,并將記錄登載帳卡。 (三)質押手續是否完備,質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數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規定,并與帳卡記載數額相符,保險額是否足額,受益手續是否完備,如遇質押品不定或變值時,有否催贖或追加質押品,收受質押品制發收據時,有否設簿備查登記,質押品發還時,收據有無收回注銷。 (四)如有逾期未還,違約息是否計收,已否催收,若有發生呆滯情事,已否作適當處理,是否已呈經核準,其處理手續是否合于規定。 (五)保證人信用是否經征信或調查,保證人死亡或損失信用時是否已催換保證。 (六)借據金額與放款帳卡金額是否相符,借據借款關系人印鑒與約定書、印鑒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貸案償豢分款項或追加貸款時,其有關單據及帳冊是否注明。 (八)營業單位所受理之信托單質押貸款余額是否每月與放款保證科對帳,帳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十八條 檢查保證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證案件是否經征信或調查暨依規定手續及奉準辦理,簽章是否齊全。 (二)應收手續費是否依規定計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三)保證金額是否與保證契約或保證函件留底及帳冊相符。 (四)保稅案件沖銷金額,是否與稅捐稽征機關解除責任函所列數額及帳冊相符。 (五)擔保品性質、種類、數額是否符合規定,應辦質押手續已否辦妥,以有價證券或信托單擔保者,是否與帳冊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證而未解除責任案件,是否經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結。 (七)委托人未能依約償付保證款項,如發生墊付或轉作貸款時,是否報奉核準,其帳冊是否已作適當之記載,同時是否迅予追償,或追;蜃鬟m當之處理。 (八)分批保證陸續沖銷之保證案件,其保證總額有無超過契約規定,其續保及沖銷是否詳細記載。 (九)以本票作為擔保品者,其發票人、背書人之信用及財務狀況是否經征信或調查及呈奉核準。 十九條 檢查各種證券交易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當日交易之證券,是否翌日收足價款或繳足證券,約期交割者具有現品提繳清單。 (二)各筆交易是否有場內成交單,成交時是否按時填制成交單日報表及傳票。 (三)各種交易是否與帳冊所載相符。 (四)承銷各種證券,應具有之文件是否齊全,是否記帳登帳。 (五)承銷各種證券價款之收付與申請單是否相符。 □ 財務稽核 二十條 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帳表核對,并注意下列事項:(一)購入及出售有無核準,手續是否完備。 (二)證券種類、面值及號碼,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 (三)債券附帶的息票是否齊全,并與帳冊相符。 (四)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否齊全,并與帳冊相符。 二十一條 檢查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否存放庫內,并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帳冊與庫存查核者相符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并檢閱其有關單據。 二十二條 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是否妥善。 □ 總務人事稽核 二十三條 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總公司各單位,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否已依規定呈核準許核銷。 (二)各縣市單位的費用,是否在預算范圍內,或經核準的范圍內檢支,是否有浪費或業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否照規定辦理。 (三)各種單據是否齊全及手續是否完備。 二十四條 檢查儲藏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否與帳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 (二)儲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儲藏物品的質量、規格是否與購案相符。 (四)領物憑證,是否均經有關人員簽章始行核發。 (五)已領物品未轉帳者,與儲藏物品合計表,是否與帳面存量相符。 (六)有無損壞待廢物品,帳簿是否注明,所存應報廢物品,數量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二十五條 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附項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否依照規定隨到隨辦。 (二)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否正確詳明。 (三)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否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帳的財物。(四)登記卡是否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建及轉移事項。 (五)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帳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 二十六條 營業用品器具是否編號設簿登記并查點是否齊全,各種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二十七條 人事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辦事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定時間辦公,并在簽到簿上簽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象。 (二)各單位辦事人員對于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稍有怠慢現象。 (三)各單位目前業務繁簡與現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減現象。 (四)各單位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否勝任適當,有無能力優異,表現特優者,或辦事頹廢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單位人員于上班時間中,其儀表、態度、談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規定。 (六)職員身份保證書,是否齊全,保證人是否已作好對保工作,并對保證人資產價值評估,且是否閱覽行政機關資料核對。 □ 附 則 二十八條 本辦法呈董事長核準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