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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