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更新:2023-09-21 01:28:50 高考升學網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月日發布)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加強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的管理,使新聞宣傳更好地為博湖縣改革和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為指導,貫徹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以及博湖縣行業的中心工作;必須堅持團結、穩定、鼓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把握正確的導向,遵循客觀、準確、及時、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條 在博湖縣新聞宣傳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和博湖縣的保密規定,統一宣傳口徑,嚴防發生泄密事件。 四條 博湖縣宣傳是一項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的工作,應嚴格審批制度,加強統一管理。 五條 根據博湖縣“三定”方案,博湖縣新聞宣傳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歸口管理。 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博湖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和縣屬企事業單位新聞宣傳管理工作。 二章 新聞發布會 七條 凡對博湖縣事業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和事件,需及時向國內外介紹的,可舉辦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主要內容: (一)國家頒布的有關博湖縣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博湖縣頒布的重要部門規章和重要行業技術標準; (三)博湖縣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及成就; (四)局級以上評定的最新博湖縣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發布的內容。 八條 新聞發布全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一般應在新聞發布會前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擬發布內容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根據發布會的內容,擬定舉辦新聞發布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登記備案。 九條 新聞發布會由兩辦及縣委宣傳部領導主持。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有關領導負責介紹新聞發布會的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十條 新聞發布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登記備案。 十一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如舉辦新聞發布會,必須在舉辦日期日前報縣政辦審核,持審核批準的批件提前日到縣委宣傳部辦理登記手續,批準后可自行組織。 任何單位不得用博湖縣的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會。 十二條 縣直屬企事業單位產品上市等商業活動一般不宜舉辦新聞發布會。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發布會,申報時應提供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三章 新聞通氣會 十三條 根據博湖縣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通報情況,可召開新聞通氣會。主要內容: (一)博湖縣頒布的部門規章、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博湖縣制定的工作規劃、要點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縣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 (四)各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組織的重要業務活動; (五)經局領導批準的其他內容。 十四條 新聞通氣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須在新聞通氣會前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需要通報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召開新聞通氣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十五條 新聞通氣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通報具體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十六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召開新聞通氣會,必須報送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備案,備案后可自行組織。 十七條 新聞通氣會不邀請境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 四章 記者招待會 十八條 凡以回答記者提問為主的事項,可舉行記者招待會。主要內容: (一)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的專業性、專題性工作; (二)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有關博湖縣的事件或活動; (三)博湖縣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大項目或事件; (四)各種必要的答謝活動。 十九條 記者招待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在記者招待會前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十條 記者招待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回答記者提問。 二十一條 記者招待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組織,并登記備案。 二十二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個別確需舉行的,應提前日報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審核批準,批準后可自行組織。 五章 記者采訪 二十三條 國內記者采訪縣領導,由縣委宣傳部會商辦公室,經領導同意后予發安排。根據采訪提綱,由相關部門提供材料。 二十四條 國內記者對各部門的專題采訪,由縣委宣傳部商相關部門領導,確定接談人員后組織實施。 二十五條 境外記者的采訪事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外事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定接待采訪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二十六條 國內記者采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二十七條 區外記者采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擬定接待采訪計劃,報本單位領導審核后實施。 二十八條 任何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新聞機構記者的電話采訪,遇有特殊情況,縣委宣傳部與外事部門商議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按批準口徑答問。 六章 新聞報道 二十九條 凡涉及到博湖縣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較強的報道,發表前要遵循宣傳紀律報送博湖縣委宣傳部審閱。 三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重大政治社會事件、惡性事故、涉外和涉臺港澳事件等)的報道,要加強統一管理。博湖縣突發事件的報道,由縣委宣傳部歸口協調,報請縣主管領導批準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十一條 對外報道或對外辟謠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后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三十二條 對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的報道,應注意保持社會安定,有利于博湖縣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報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數字、重要情節,一定要核實清楚,并經博湖縣委宣傳部審閱蓋章后,方可發表。 三十三條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舉辦的重要活動,需邀請新聞單位出席并做報道的,有關部門應提前日與縣委宣傳部聯系,由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邀請新聞單位。 三十四條 縣屬企事業單位組織的重大新聞宣傳報道,需報送博湖縣縣委宣傳部備案。 七章 附則 三十五條 博湖縣組織的新聞宣傳活動所需材料,由相關部門起草,縣委宣傳部或主管領導審定,有關費用由有關部門承擔。 三十六條 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視情節的輕重,對負直接責任的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博湖縣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博湖縣委員會辦公室 博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