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四)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機關黨辦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五)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六)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六十七條假期待遇。
(一)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個人自理。機關工作人員的標準工資計算,其他假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探親路費由本單位簽署意見報機關黨辦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報銷。按規定應扣發的假期工資由機關黨辦直接通知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扣發。
六十八條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三章機關借調人員管理制度
六十九條本制度所稱借調人員,是指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從所屬基層單位借調到市局機關從事短期幫助工作的稅務工作人員。
七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機關各處(室)可提出借調申請。
(一)在機構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職責、崗位設置發生變化,暫無法保證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處(室)人員編制尚未達到核定人數的;
(三)全局階段性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人員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稅局因工作需要借調的。
七十一條借調人員的審批程序
(一)有七十條前三款所列情況之一者,申請處(室)必須向人事處擬報借調書面申請,并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對四款所列情況,由人事處報局領導審批。
(二)人事處根據擬報的借調書面申請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調范圍的,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并根據審批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三)借調人員的借調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延長借調時間的,應重新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按上述程序審批。但連續借調兩個期限后,不再續辦借調手續。
(四)對市局批準需借調人員,由人事處填發《xx市國家稅務局借調人員通知書》,并通知借調人員所在單位。
七十二條借調人員的管理
(一)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執行,并將考核結果按月或按季反饋給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
(二)借調人員不改變人事隸屬關系,工資、福利、獎金和度考核等仍由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管理。
(三)借調人員的就餐,由機關服務中心按人事處提供的借調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向ic卡儲值。
(四)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后,由借調處(室)就該在借調期間思想、工作表現等寫出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