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二)分辦。辦公室根據督辦查辦事項的內容和領導的具體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經局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督查通知”和督辦查辦件及相關材料及時送交承辦單位。
(三)承辦。對督辦查辦事項,各單位要責成有關人員具體辦理。各單位負責同志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閱,把關。
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查辦事項不屬于本單位的職責范圍,于次日前退回辦公室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四)對兩個以上單位或處市辦的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任務范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數據、資料及協辦意見。
主、協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意見時,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出面協調解決,盡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局長協調解決。
凡由幾個單位同辦理且沒有明確主、協辦單位的,可按分辦意見所列順序依次速辦速傳,由最后承辦單位負責在期限內將辦理意見退辦公室。
(五)督辦。辦公室要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并將督辦情況記入“督辦查辦單”。
督辦查辦工作應根據事項內容和辦理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復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需要督辦的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辦好。
對所督辦查辦的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并根據簽署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后重新明確限辦時限,由辦公室進一步督辦。
(六)反饋。承辦單位要在辦理時限內,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辦公室。需要幾個單位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要在匯總各單位的意見后予以反饋。緊急、復雜或重大的事項,辦公室或承辦單位要隨時向局領導匯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七)結辦。對承辦單位或處室上報的情況,由督查部門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匯總,并撰寫《督查專報》,經辦公室主任審閱后,報局領導;對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領導明確要求處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況,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督查部門要在辦結后,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注銷督辦查辦事項,并歸檔備查。
五十一條市局督查部門對辦理意見和結果要認真把關,嚴格審核,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完畢,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同志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五十二條為使市局機關和領導同志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系統的重要工作情況,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編發《上周要情》,主要內容有上級及局領導批示情況、局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情況、督查督辦情況、一周內的重要發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編;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五將上述內容進行匯總,每周一報分管局長簽批后,發至全系統。
九章“在線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五十三條“在線服務中心”主要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政策、法規及辦稅程序方面的咨詢服務;受理納稅人對稅務違法、違章行為的舉報;受理對xx市國稅系統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接受納稅人對國稅工作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對納稅人進行電話工作回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