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三十一條 各類會議要認真貫徹精減、高效、節約的原則,必須有實質性的內容。召開一類會議,局長可到會講話;召開二、三類會議,必要時,由分管局領導到會講話,局長一般不講話。要盡量縮短會期,控制與會人數。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節約會議經費。
三十二條 為切實壓縮會議,為基層減負增效
,市局實行“會議日”制度。即每周四為市局機關“會議日”,會議地點一般在市局機關會議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處室、直屬局不得安排有基層人員參加的各類會議。特殊情況,要由市局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批準。
三十三條 各類會議經批準后,由市局辦公室以“青國稅函”或“青國稅辦函”的形式下發會議通知,各級稅務機關只能憑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參加會議。其他局內各單位不得以便函或電話傳真等形式發以上各類會議通知,局內各單位不得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會議。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會議通知安排會議室。局內各單位組織舉辦的培訓班,視同會議進行管理。
三十四條召開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如無特殊情況,各單位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未經局領導批準,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員的,需事先報告;參加會議者,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局領導批準,不得遲到、早退和缺席。會議參加者必須對會議內容保密,除會議紀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定傳達外,其余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三十五條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局長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參加;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參加;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三十六條其他會議。
(一)對于市局承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舉辦的各類會議,有關處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領導審簽,報市局局長批準。
(二)對于市局承接有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主要領導參加的各類會議,按照《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承接本市以外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XX]號)要求,辦公室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副司長以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以上領導來青,接到通知的處室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六章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七條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暢通。對工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下級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不得延誤。
三十八條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和決定的事項,以及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決定的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認真抓好落實,并及時報告完成情況和效果。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將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及時報告。
三十九條局領導外出活動要事先向局長請示報告,并同時告知辦公室。對出市的,辦公室按照魯國稅辦[]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規定程序報省局審批。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長報告,返回局機關后,要將活動情況報告分管局領導,重要情況要向局長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