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二)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稅收計劃;經費預算;有關單位提交的需要局領導集體決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臺的重要政策、制度和辦法;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協調安排有關單位的工作;局領導認為需要集體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項。
(三)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事項,事先必須做好充分準備,一般情況下應于會前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修訂完善。凡準備提交研究的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權范圍和業務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分管局領導匯報。分管局領導能作出決定的,不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分管局領導不能決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領導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各單位提交的事項,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是否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材料,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天送到會議出席者手中。對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相關部門有明顯不同意見的,應向局長辦公會說明情況。
二十七條局務會。局務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局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局務會研究決定的內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機關全體人員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局領導的重要會議講話,重要的工作制度和辦法等。
凡需要匯報的事項,一般情況下由處室負責人匯報,對于專項工作匯報,由處室負責人請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匯報。為提高會議效率,匯報人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匯報發言要言簡意賅,控制時間。
二十八條會議紀錄。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由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要全面、準確,對一個問題的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要由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簽發。
二十九條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
(一)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由局領導、各市國稅局局長、市內各國稅局局長、市局機關處室、各直屬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局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
(二)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的內容,主要總結一個時期或全的稅收工作情況、經驗、體會、做法及存在的問題;學習貫徹全國、全省稅務工作會議精神,討論研究做好稅收工作任務落實的措施;表彰獎勵稅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等。
(三)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和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召開,一般每兩次。會議召開前,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會議主題、需起草的會議文件等。根據局長辦公會的要求,由辦公室和有關處室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報告,匯總會議材料;會議召開前三天成立會務組,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三十條系統專業會議。系統專業會議按與會范圍劃分為三種類型:(一)由基層單位一把手參加的會議;(二)由基層單位分管領導參加的會議;(三)部分基層單位參加的研討會、座談會。前兩類會議由局長辦公會或局長碰頭會研究決定召開。三類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召開。系統專業會議的有關會議材料由主辦處室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