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一六條局內各單位制作、出版和發行各類稅收宣傳品(包括音像品、書籍、宣傳畫等)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未經領導審查批準,任何單位不得以xx市國家稅務局的名義自行或與其單位、個人聯合制作、出版、發行宣傳品。
十九章保密工作制度
一七條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國稅干部和職工都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保密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包括國際互聯網)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
一八條市局機關保密工作在局機關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局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的辦理和督查,并對本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一九條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應當符合《xx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保密工作各項制度的通知》(青國稅發〔XX〕號)的有關規定。稅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和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密級。
一一條各單位產生的各種秘密文件、資料、數據、報表、憑證、磁帶、磁盤、錄音帶、錄像帶等(以下簡稱密件)都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知悉(或者發放、傳達)范圍及印制數量。
一一一條保密期限應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
(一)能預見解密時間的,根據解密的時間確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月計算。
(二)以某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為解密條件的,根據該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三)暫時不能預見解密時間的,其保密期限按絕密級事項、機密級事項、秘密級事項確定。
一一二條各單位在收受和傳遞秘密級以上的文件時,要認真進行登記和管理,履行簽收手續,確保文件安全。絕密級文件要由機要人員逐份登記,進行跟蹤管理。
一一三條在未解決加密問題前,密級文件暫不通過公文處理系統處理
。在與國際互聯網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不得存儲處理、傳遞國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聯接機關局域網的設備同時訪問因特網;機關局域網必須與因特網實現物理分離。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介質(包括軟盤、光盤、磁帶)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介質應及時按規定渠道銷毀;媒體維修時,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一一四條對外來的機要文件不得隨意復制。絕密級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準復制。其它機密文件確需復制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批準,并注明復制單位、時間和份數,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不得多印、私留。復制中的廢品要及時銷毀,復制件用完后交辦公室登記之后銷毀。
一一五條密碼電報不得復制抄錄,確需摘抄的,要嚴格履行批準手續,并不得抄錄密電全文及日期和編號;嚴禁密電明復和密電、明電混用,嚴禁密電與普通公文一起運轉。
一一六條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制、摘抄或通過傳真機傳輸,確需要復制的,經局領導同意,報經制發機關批準并按絕密級文件管理;機密、秘密級文件傳輸應使用加密機。禁止攜帶絕密級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帶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