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萍鄉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萍鄉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個人、單位(以下稱養犬人)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警用犬、搜救犬等特種犬只和動物園展覽用犬、演出團體表演用犬、教學科研用犬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實行分區域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經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以及經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四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萍鄉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登記管理、犬只留檢、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對疫點、疫犬及犬尸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預防接種和患者診治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監督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舉報人、投訴人。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養犬登記制度。
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繁殖危險犬只。
危險犬只包括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標準和名錄由市養犬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犬只三月齡時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犬只免疫情況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飼養地有固定住所,每戶限養犬一只。
飼養導盲犬、殘障人士扶助犬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的犬只生育幼犬的,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在重點管理區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犬只超過限養數量且需要繼續飼養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已經飼養的危險犬只,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二)有管理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個人申請登記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或者在本市居住的合法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申請登記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的養犬登記證明無效,已核發養犬登記證明的,養犬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符合登記條件的,養犬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核發養犬登記證明和犬只標識;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養犬登記證明、犬只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辦。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將養犬登記點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養犬登記證明的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的有效期期滿之日。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攜帶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明到養犬登記點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一)犬只飼養地、養犬人信息變更的;
(二)出售、贈與等方式轉讓犬只的;
(三)放棄飼養犬只的;
(四)犬只死亡的。
第十七條 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養犬登記證明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逗留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應當自進入重點管理區之日起五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八條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犬只留檢場所實現犬只登記、免疫、監督管理等信息共建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的個人姓名或者養犬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免疫接種情況、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相關證件的核發、變更、注銷和補辦信息;
(四)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不文明養犬行為記錄;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養犬主管部門核發的犬只標識;
(二)用兩米以內的犬繩牽領犬只,主動避讓他人;
(三)為因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臨時進入重點管理區的危險犬只佩戴嘴套;
(四)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五)在樓道、電梯以及人群密集場合,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續吠叫,以及追咬等攻擊他人的行為;
(七)乘坐巡游出租汽車、網約車時,征得駕駛員同意,并懷抱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
(八)愛護市容環境衛生,及時清理犬糞;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設有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外,不得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單位辦公場所;
(二)醫院、學校、集體宿舍、幼兒園、養老院等場所;
(三)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烈士陵園、文物保護單位、網吧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四)除巡游出租汽車、網約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候車場所;
(五)商場、超市、賓館、室內農貿市場、社區公共健身場地;
(六)其他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其管理者可以決定是否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在出入口設置犬只禁入標識。
盲人攜帶導盲犬只或者殘障人士攜帶扶助犬只的,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并設置犬只禁入標識。
第二十三條 廣場、公園等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在公園、廣場等場所內劃定犬只活動的區域,配備相應的環衛設施,公示開放區域范圍、時段、須知等內容,并對違規遛犬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和記錄。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設立犬只留檢場所。犬只留檢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接收無主、沒收、遺棄和養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第二十五條 犬只留檢場所對接收的走失犬只,能夠查明養犬人的,應當立即通知其領回。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在留檢場所飼養、醫療支出等必要費用。養犬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未領回的,視為放棄飼養,犬只留檢場所可以按照棄養犬只處理。
第二十六條 犬只留檢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鼓勵符合養犬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領養經檢疫合格的無主、棄養犬只;繼續留檢的犬只,應當定期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
第二十七條 犬只在飼養、診療或者留檢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犬只診療機構和犬只留檢場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隨意丟棄犬只尸體。
第二十八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犬只留檢、領養等救助活動,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投保犬只責任險。
第二十九條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養犬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養犬登記證明或者延期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并對個人處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的罰款。
(二)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繁殖危險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超養的犬只,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及時辦理養犬登記證明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的罰款。
(五)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重點管理區時,不能提供養犬登記證明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外出時未為犬只佩戴養犬主管部門核發的犬只標識的,處五十元的罰款。
(七)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外出未用犬繩牽領犬只、未為危險犬只佩戴嘴套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八)重點管理區內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外出的,對養犬人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外出未及時清理犬糞或者進入禁犬區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因違法養犬行為在一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明,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證明。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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