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龍巖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龍巖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單位和個人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限制養犬區內的犬類飼養和經營活動的管理。我市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是:
(一)五城區的街道;
(2)鼓樓區洪山鎮、晉安區岳峰鎮、倉山區倉山鎮、馬尾區馬尾鎮所有區域;
(3)晉安區馬尾區新店鎮、孤山鎮、蓋山鎮、建新鎮、程門鎮、螺洲鎮、亭江鎮鎮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
限養區內五城區的街道,鼓樓區洪山鎮、晉安區岳峰鎮的全部區域,晉安區倉山鎮、蓋山鎮、馬尾鎮、新店鎮、鼓山鎮鎮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為嚴格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嚴格限制區);限制區內的其他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一般限制區)。
各鎮政府的建成區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轄區內的限制養犬工作。
公安部門是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養犬登記審批,發放預告、養犬經營許可證、養犬證和養犬許可證,查處住所內單位和個人的犬只傷人事件和非法養犬行為。
市城建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市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對路面禁養犬、無證犬、無主犬的捕捉和處理,查處養犬人和準養犬人在路面的違法行為。
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旨在養犬接種疫苗并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疾病的診療和疫情監測。
衛生部門負責人利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的統一供應和接種,對受傷犬進行診療,監測狂犬病疫情,調查處理狂犬病疫情,管理狗糧的經營和銷售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銷售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公民有權勸阻或者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行政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養犬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第二章養犬
第六條限制養犬實行許可審批制度和強制免疫制度。批準養犬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犬只免疫證、養犬證和養犬許可證(即兩證一卡,下同)。
未經公安部門批準和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限制區域內養犬。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限制區域內飼養狼犬等攻擊性犬。
個人只能在嚴格限制的區域內飼養小型觀賞犬。小型觀賞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除軍隊、武警部隊、公安、司法部門使用的犬只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以在限制區域內養犬:
(一)科學研究和醫學實驗用犬;
(二)專業表演團體用犬;
(3)動物園觀賞用犬;
(四)重要保管單位、重要安全場所等特殊需要養犬的。
經批準的養犬單位必須對犬只采取防疫措施,建立養犬管理制度,指定專人管理犬只。狗必須拴好,管理員不允許帶狗出去。
第九條申請限制區域養犬的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擁有獨立住房單元或者獨戶住所,每戶限養一只犬。
因非法養犬被公安機關吊銷養犬許可證的,滿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請養犬。
第十條符合養犬條件的個人或單位按下列程序申請養犬:
(一)個人須持申請報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經當地派出所簽注后,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部門申請養犬。
單位憑申請報告、養犬管理制度和養犬管理人名單,經戶籍所在地的區公安部門簽注后,向市公安部門申請養犬。
經批準養犬的,個人養犬由區公安部門出具《提前通知書》,單位養犬由市公安部門出具《提前通知書》。預告有效期為半年。單位和個人憑預告購買犬只或者接受他人捐贈的犬只。
(二)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犬只或接受饋贈后10日內,必須帶其犬只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并給予犬只免疫證明。
(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犬只免疫證之日起10日內,持預先核準通知書、犬只免疫證和犬只彩色照片,帶犬到區公安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個人養犬的,繳納登記費后,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和許可證!娥B犬許可證》應當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一條個人繳納登記費、領取養犬許可證后,從第二年起每年向公安部門繳納年檢費。登記費和年檢費按市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二條經批準養犬的,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限制區域內的大型犬必須栓系或者圈養,不得離家;在嚴格限制區域內,允許在規定時間(每日早7點前、晚19點后)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
(2)攜犬外出時,必須隨身攜帶犬牌。犬只必須掛狗牌、牽繩、狗套,由成年人牽領;
(三)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賓館、飯店、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養犬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
(六)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遺棄犬只;
(七)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每年按畜牧部門的規定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疫苗。
第十三條在限制區域內注冊登記的犬只生育幼犬的,犬主必須在幼犬出生之日起30日內對其進行處理。確需變更幼犬的,應當到公安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辦理兩證一照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轉讓或者捐贈犬只的,受讓人(受贈人)必須自轉讓或者捐贈之日起10日內,持犬只到公安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辦理兩證一證變更登記手續。
養犬場所發生變更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公安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辦理兩證一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經批準養犬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30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將兩證一牌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如需繼續養犬,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養犬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或者犬主必須立即將傷者送醫院救治,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傷者的治療費用和其他經濟損失;受傷的犬只必須立即送畜牧獸醫部門檢查。如果它們是狂犬病,應該立即殺死它們。
第三章養犬管理
第十七條禁養區禁止設立犬類養殖場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犬類養殖活動。
第十八條在限制區域內從事犬類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提供犬類服務的商店、醫院,必須向市公安、畜牧獸醫部門提出申請,并憑市公安部門核發的犬類經營許可證和市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其他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第十九條在犬類市場從事犬類銷售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犬只必須有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具備檢疫條件但未經檢疫的,由畜牧獸醫部門強制接種,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二)出售犬只時,必須查驗犬只購買者的《預先核準通知書》,并進行登記;
(三)犬舍、犬籠牢固可靠;
(四)在批準的地點銷售。
第二十條經營犬類服務的商店不得同時出售供人食用的食品。
銷售狗肉及其制品的商店或個人必須遵守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嚴禁銷售帶有狂犬病或其他疾病的狗糧。
第二十一條飼養、銷售犬只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犬只服務的醫院、商店,發現或者懷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衛生防疫、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狗死了,狗的尸體必須火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公安部門批準和畜牧獸醫部門檢疫擅自養犬的,非法室外犬由市監察機構沒收,室內犬由公安部門沒收,并對犬主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只,吊銷兩證一牌。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行為的處罰權由公安部門行使;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處罰權由畜牧獸醫部門行使;兩證一照的吊銷分別由公安、畜牧獸醫部門行使;其他應當由城市監察機構行使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養犬許可證》未進行年檢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養犬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的,吊銷養犬許可證,對養犬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處以8000元至10000元罰款,并會同公安部門沒收犬只:
(一)在政府確定的場外市場從事犬類交易的;
(二)在限制區域內開辦養犬場或者從事養犬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從事賣狗經營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開設店鋪、醫院從事養犬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兩證一照變更和注銷手續的,由公安、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吊銷兩證一照。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有過錯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公安部門對養犬人處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只,吊銷兩證一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因非法養犬造成他人狂犬病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衛生部門對養犬人處以5000元罰款,對養犬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由衛生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辦理條件
個人飼養犬只
1、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
1、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2、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6、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龍巖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犬類
龍巖市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的規定
辦理材料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2、個人身份證明;
3、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5、犬只照片兩張。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單位飼養由單位出具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犬類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2、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領取《狗類免疫證》;
3、到辦理地點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部門審核材料;
5、頒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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