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榆林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榆林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限制和規范養犬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限制養犬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和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財政、工商、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參加的限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限制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限制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h市公安局、分局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檢疫、免疫和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因飼養、管理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養犬管理限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登記和監管。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并做好病死犬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養犬的自治管理。
第六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和志愿者組織參與限制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養犬限制和登記管理
第七條對養犬實行分區限制。
市區為重點限制區域;其他區域一般都是禁區。重點限制區和一般限制區的劃分,由各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分,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禁止個人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一般限制區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名單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重點限制區域從事犬類養殖活動。
第九條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申請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到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養狗!娥B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機關監制;狂犬病免疫證(卡)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養犬登記證每年檢驗一次,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供狂犬病免疫期證明。
第十條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的合法證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因工作需要辦理養犬登記的: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圍欄等防護設施;
(三)有專職養犬人員;
(四)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個人養犬登記申請:
(一)書面申請材料;
(二)養犬人的身份證明;
(3)犬只彩色照片兩張;
(四)畜牧行政部門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
(一)書面申請材料;
(二)單位資質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犬只彩色照片兩張;
(五)畜牧行政部門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因遷址、出售、贈與等原因變更登記的犬只的。,養犬人、購犬人和受捐贈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證》、養犬許可證損壞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到認定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無證犬、流浪犬等違法養犬行為。
第三章犬類防疫管理
第十六條犬只狂犬病實行強制免疫制度。
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到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和動物診所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合格證書后,方可進行犬只登記。養犬人或者養犬單位應當在狂犬病免疫期滿前,對犬只再次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
第十七條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同區域指定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實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并為犬只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定點動物防疫機構應當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建立免疫登記卡和信息管理檔案。與公安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養犬人和養犬單位發現其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犬只死亡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報告當地社區、街道或者村委會,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拋撒犬只尸體。
第二十一條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狂犬病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狂犬病防治措施。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縣市人民政府、畜牧、公安、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和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控措施。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
第四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犬只進行免疫,依法進行犬只登記;
(二)攜犬出戶時,為犬只懸掛犬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會使用牽繩;牽引帶不得超過兩米,行人擁擠時應自覺拉緊牽引帶;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避開高峰時段并主動避讓他人;
(4)當犬只攻擊人時,立即制止,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5)保持犬只清潔,停止吠叫,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得污染市容和環境衛生;
(七)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二十三條禁止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a)辦公區、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
(三)餐飲場所、商場、賓館;
(四)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五)其他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
在上述區域內,禁止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殘疾人攜帶助殘犬。
第二十四條犬只、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外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為犬只帶上口套或者將其裝入犬籠。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養犬單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亂跑,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救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養犬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居住區的犬類自治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和監管;
(二)協助動物防疫部門做好犬類防疫監督工作;
(三)組織本居住區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養犬公約,并監督實施;
(四)受理居民、村民對非法養犬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六)開展依法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八條公安、畜牧等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聯系,指導居民區限制養犬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九條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限制養犬自主權納入物業管理規約。
根據物業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對小區內非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并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小區內養犬的自我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劃定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養犬人不得攜帶犬只進入住宅區。
第六章犬只住宿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對流浪犬、走失犬、無證犬等犬只進行看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養犬場所,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或者企業對流浪犬、走失犬、無證犬等犬只進行看護。
第三十二條養犬人、養犬單位放棄養犬的,應當將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第三十三條依法登記并持有養犬許可證的走失犬被扣留在養犬場所的,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和養犬單位認領。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犬只收容所認領。逾期未認領的,按無主犬處理。
第三十四條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養犬經營場所應當遠離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防止犬只擾民,破壞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十五條從事犬類養殖、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防疫資格證書、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養犬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家畜損害責任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養犬人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攜帶、遛犬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養犬人發現犬只死亡未及時向社區、街道或者村委會報告,且未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遺棄犬只尸體的,依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清理或者清除,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發現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病,未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并通報衛生部門。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與養犬活動有關的公文、證件、證明、印章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阻礙養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犬類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軍犬、警犬和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特殊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本人提出申請(單位飼養由單位出具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犬類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2、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領取《狗類免疫證》;
3、到辦理地點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部門審核材料;
5、頒發證件。
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滿前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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