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曲靖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曲靖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管理,基層組織配合,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建立由公安、畜牧、衛生、城建、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養犬的登記審批和年檢,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捕殺狂犬、流浪犬和無主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進出本市犬類的檢疫、免疫;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人感染狂犬病疫情監測;
(四)城建部門負責對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負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本市麒麟區、曲靖開發區、沾益縣為重點管理區,其他縣(市)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可以按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可以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公安機關予以確定。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為禁止養犬區。
第八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需要養犬的單位和公民,必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九條 公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健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因特殊需要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為獨戶出入,房屋居住面積230平方米以上的;
經批準養犬的居民戶只準養1只犬。
第十一條 養犬人進行登記后,應攜犬到畜牧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遷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養犬。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人必須按規定到畜牧部門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二)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的觀賞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犬頸部佩戴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的圈、牌;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戶;飼養的觀賞犬出戶時,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三)除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外,不得攜犬進入街道、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居民小區休閑地等公共場所;
(四)因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束以犬鏈,并采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
(五)攜犬出戶時,犬類在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由攜犬人立即清除;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從事犬類規模養殖,以贏利為目的的養殖、銷售、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經營活動的,須經公安機關審批,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范圍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一般管理區犬類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飲用水水源的距離在1000米以外,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外;
(二)場舍結構牢固,外墻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四)配備符合條件的獸醫人員。
第十九條 養殖、購買和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購犬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犬類;
(二)每月向公安機關報告繁殖和銷售犬的情況;
(三)犬類出售前經畜牧獸醫部門的畜牧獸醫站免疫、接種,并取得檢疫、免疫證明;
(四)按規定對養殖的犬類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五)不得將養殖的犬只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條 從外省市攜帶犬類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并經入境地畜牧獸醫部門復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二十一條 犬類的交易必須在指定的犬類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犬必須有養犬證、免疫證和犬牌,且犬、證相符。
第二十二條 犬類咬傷他人,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害者的損失。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
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必須將犬類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在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尸深埋或者銷毀。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疑似狂犬的,飼養者必須擊殺犬類,并將犬頭置于密閉容器中,在6小時內送指定單位檢驗;犬尸深埋或者銷毀。
第二十三條 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縣(市)區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將疫情報告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須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啟動重大疫情應急預案,及時救治被感染的人,建立犬傷門診和犬傷病人登記報告制度,有關部門緊急組織捕殺犬類和關閉疫區犬類交易市場。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流浪犬。
第二十五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與犬類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責令飼養、養殖、經營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對飼養、養殖、經營犬類一律實行捕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云南省曲靖市辦狗證應攜帶所飼養的犬只到農業部門指定的犬類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接受免疫,持免疫證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準養證》。
申請養犬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合法身份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固定住所;
4、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注:對符合飼養犬只條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準養證》和犬只標識牌。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管理,基層組織配合,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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