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新法規暫無公布,請參考最新物業管理條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構建以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和《中共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陜發〔2018〕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實施黨建引領物業服務管理,構建“黨建引領、政府主導、基層主抓、共建共治”的物業管理體制,下移管理重心,理順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物業管理工作體制,強化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鄉鎮政府)和社區居(村)委會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規范物業服務領域各方行為,構建以信用物業市場服務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政策保障,推動老舊小區物業服務全覆蓋,培育壯大物業服務市場品牌。進一步加強創新引領,打造智慧物業,推動物業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理順物業管理體制,夯實屬地管理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由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社區居(村)委會落實,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明確管理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綜合協調作用,共同推進物業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一)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負總責?h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物業管理各項法規政策措施,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小區文明創建和安全生產工作。加快在街道辦(鄉鎮政府)層面明確物業管理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為做好物業服務工作提供保障。督導街道辦(鄉鎮政府)做好百姓問政、12345市民熱線投訴辦理和物業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榆林高新區、榆神工業區、榆林科創新城管委會要適應機構改革和物業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快明確園區內物業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干部力量,落實園區內物業區域劃分、業主委員會備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審查備案、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信用信息管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物業服務質量督導考評和老舊小區綜合改造等職責。
(二)街道辦(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為的監督、考核和信用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內各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并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參與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物業承接查驗,監督物業服務用房和管理資料的移交,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建立物業投訴處理機制,召集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調解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方面的矛盾糾紛、百姓問政、12345市民熱線投訴和信訪工作。負責推進“鎮街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協調配合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無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小區文明創建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三)社區居(村)委會協助街道辦(鄉鎮政府)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協助街道辦(鄉鎮政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組織開展社區管理及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協助街道辦(鄉鎮政府)處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百姓問政和12345市民熱線投訴辦理。與街道辦(鄉鎮政府)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動機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的預警報告,協助街道辦(鄉鎮政府)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記錄等提出初審意見。對暫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或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暫時代業主委員會協調相關事宜。發現轄區內有違法建設等違反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健全物業監管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市、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檢查,形成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活動,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范和物業服務相關標準。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開展物業服務監督檢查,組織物業服務工作考核評價。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相關政策,會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前期物業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物業服務成本變動等因素,探索建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
(三)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物業服務區域安全防范建設和技防設施建設,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安全防范工作。負責社區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等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業主及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物業服務區域內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噪聲的行為,小區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在小區內設立、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指導物業服務區域交通秩序管理,依法處置車輛亂停亂放行為。負責監督檢查物業服務區域日常消防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四)民政部門。負責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和社區協商范圍,推動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負責指導街道辦(鄉鎮政府)和社區居(村)委會劃分社區范圍。負責社區配套用房的監督使用,定期監督檢查社區配套用房的使用情況,對社區配套用房挪作他用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各級物業管理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建立物業矛盾糾紛調處律師人才庫。
(六)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支持物業服務業健康發展和老舊小區綜合改造的財政支持政策。
(七)人社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業服務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協調處理物業服務企業的勞資糾紛。
(八)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物業服務區域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居(村)委會等公共配套服務用房的規劃情況,在規劃方案中明確公共配套設施的位置、面積,并做好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審定物業服務區域公共配套服務用房的規劃情況、產權歸屬和服務區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不動產登記時明確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為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劃情況的界定提供技術支持。
(九)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受理居民涉及環保問題的投訴,依法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內及周邊的工業生產經營噪聲、污水和廢氣超標等擾民行為。
(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設置物業服務區域社區衛生服務站,指導開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活動。負責對小區內二次供水進行監測、監管。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物業收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受理物業服務收費政策咨詢及投訴,受理、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市場監管法規的投訴及經營活動。負責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管,督促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維保等工作,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安裝計量器具的行為。組織調查處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十二)人民防空部門。負責明確人防工程位置、規模,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依法查處違規使用人防工程的行為。
(十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小區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違規裝飾裝修等行為,毀壞住宅小區綠地的行為,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安裝遮陽罩、戶外廣告牌等設施的行為,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因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造成油煙、噪聲等污染的行為。
(十四)行政審批部門。依法把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關口,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可以使用住宅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使用住宅、車庫等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十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安全管理人員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占用消防通道,居住小區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占用、堵塞和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等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防火救災等消防管理及宣傳工作,對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培訓及演練的進行依法查處。
(十六)稅務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稅費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社保費征繳工作。負責制定物業服務企業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十七)新聞單位。負責物業行業相關工作的宣傳報道,加強正面宣傳和負面曝光,積極營造人人支持物業管理、家家關注物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相關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已移交相關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十九)物業服務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職盡責,接受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的監督指導。協助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切實維護好小區管理秩序,勸阻、制止物業服務區域內出現違章搭建、擺攤設點、毀綠占綠、亂種亂養、任意棄置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所屬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全程跟蹤、協助相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誠信納稅,依法及時開具收費發票。按照轄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積極做好物業管理小區文明創建和安全生產工作。
四、規范社區自治管理,構建小區治理格局
(一)加強黨建引領。按照“黨建引領、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多元共治”原則,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在街道(鄉鎮)黨組織領導下,推行“三會三公開”,即通過聯席會、懇談會、調解委員會等渠道和方式,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主管部門的溝通交流,逐步建立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的三方關系;通過公開服務標準、價格和內容,公開投訴渠道和方式,公開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建立企業自律、社會監督、部門監管的物業服務管理格局。加強推進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黨組織建設,通過單獨組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派遣黨建指導員等方式,加大在物業服務企業組建黨組織力度,確保黨的組織和工作在每個住宅小區、每個物業服務項目有效覆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黨員人數在3人以上的,應在社區(村)黨組織的指導下成立黨組織,納入所在社區(村)黨組織管理,接受社區(村)黨組織監督。
(二)推進業主委員會建設。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要積極推進業主委員會建設,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選舉業主委員會。提高新組建或換屆后業主委員會中的黨員比例,原則上黨員比例要達到50%以上。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時,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也可以聘任法律顧問、會計師、第三方評估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執行秘書薪酬標準,聘任法律顧問、會計師、第三方評估機構費用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業務指導,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三)明確業主委員會經費保障。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主要包括: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委員必要的工作津貼(交通、通訊補貼),業主委員會的日常辦公費用等。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也可以按規定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并做到財務公開。
(四)發展壯大自治組織。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細則,嚴格候選人資格條件,明確不宜作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形。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村)黨組織成員或網格黨支部書記兼職業主委員會主任,推薦符合條件的社區(村)“兩委”成員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或兼任物業服務企業義務服務總監,吸納物業服務企業優秀黨員負責人擔任社區(村)兼職委員,注重引導發揮社區(村)“五老”積極作用。指導監督社區(村)管理公約、議事規則的健全完善,加強業主委員會自身建設,增強履職盡責服務保障。
(五)打造共建共治機制。借鑒“楓橋經驗”“遇事好商量,大家的事情大家辦”,推行“鎮街吹哨、部門報到”機制,構建街道(鄉鎮)、社區(村)黨組織統一領導,社區居(村)委會統籌協調,業主委員會自我管理,物業企業精心服務,職能部門協調聯動的社區治理新格局,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防范調處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區治理新局面。
五、強化物業管理重點工作,提升物業服務水平
(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實地檢查、專項復核、聯合督查等措施,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制度。淘汰服務不到位、群眾意見大且投訴多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服務優、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充分發揮品牌帶動效應,推動物業管理整體水平不斷提升。業主、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評價一次,居民委員會綜合評價情況并賦分,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投訴責任機制,及時查處物業服務中的不規范行為,切實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二)加強前期物業管理。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服務區域。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具體服務內容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簽訂超過3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要積極組織成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切實做好物業承接查驗工作。進一步完善小區承接查驗制度,承接查驗遵循誠實守信、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利益的原則,新建物業由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屬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鄉鎮政府)的監督下,共同對物業公共部分、共有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檢查和驗收。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委會監督下由原有物業服務企業與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對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檢查和驗收,經屬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鄉鎮政府)核實確認后方可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參與分戶驗收、竣工驗收環節,有條件的,可參與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環節,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四)規范物業管理項目退管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全方位做好服務工作,不斷提高業主滿意率,減少退管現象。退管時應及時報告屬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鄉鎮政府),履行退管程序。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業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街道辦(鄉鎮政府)的監督下,做好項目清算和資金、設施設備移交等工作。街道辦(鄉鎮政府)要加強退管管理工作,及時制定物業管理項目退管應急預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規范做好退管、移交工作。在退管后至新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到位前的過渡期內,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社區化準物業管理。
(五)規范物業服務用房配套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并保證水、電、采光、通風等功能正常使用。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項目中心區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業主使用。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首期開發范圍內。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解決,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六)構建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研究制定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指導標準,明確管理形式和費用構成,明確服務等級標準,做到物業服務與收費質價相符。鼓勵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推行酬金制物業服務收費,提高物業服務透明度。嚴格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建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公共收益賬戶。公共收益的使用接受全體業主監督,收支明細要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七)建立物業服務收費保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積極引導廣大業主增強履約意識,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并聽取業主意見。對業主提出的合理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解決。經物業服務企業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無故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有滯納金的,滯納金與物業服務費需一并繳納。在辦理房屋物業產權交易手續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就結清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明確約定。
(八)規范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梯、電視、通信等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各自管道線路、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及日常管理、維修和養護。各專業經營單位要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并提供服務。專業經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相關費用和對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向業主公示。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費用和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停止提供服務。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涉及專業經營單位的投訴糾紛,提高專業經營服務質量。2021年7月1日(含)后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在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要與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接手續。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達不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治改造后再進行移交。
(九)規范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繳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繳存首期維修資金。業主未按規定繳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要強化專項維修資金儲存管理,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商業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優化使用程序,提高維修資金使用的便捷性。要完善應急使用維修資金機制,出現危及人身財產、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申請。
(十)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機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或使用后物業服務區域內有一幢以上物業的業主分戶賬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額的30%時,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制定續籌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村)委會指導業主制定續籌方案。續籌方式原則上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一并代為收取,連續收取的時間不超過半年。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續籌后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按當年政府公布的繳存標準計算的專項維修資金額度。續籌方案按規定表決通過后對所有相關業主具有法律效力,業主拒不續籌且經依法催繳后仍不繳納的,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情況下)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強化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鄉鎮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強化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管理,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范運行提供有力保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備案管理,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制度,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予以監督,重點監督印章使用、財務收支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引導和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定期述職。
六、推動物業服務企業轉型升級,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一)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實施品牌提升戰略,組織實施品牌創建行動,培育以縣市區為主體的物業區域品牌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物業服務品牌。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注冊和使用自主商標,通過加盟、兼并、重組等方式加大資源整合力度,推動物業服務規;⒓s化發展。鼓勵國有企業參與物業管理,帶動物業服務標準化建設。
(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創新發展。實施創新引領,加強服務水平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高效優質的物業服務。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探索“物業服務+”模式,積極拓展房屋租賃、小區電商、居家養老、家政服務等服務新業態,延伸產業鏈條。推進智慧物業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實現網上繳費、設施報修、小區互動以及小區全方位公共安全監控管理,推動傳統物業向智慧物業升級。
(三)實施金融扶持激勵政策。探索將住宅物業服務納入生活服務類合理確定稅基,優化稅收減免程序,落實小型微利企業稅收減免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對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金融機構應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提高小額貸款額度。
(四)實施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全覆蓋。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實際需求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資金,用于老舊小區市政公共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采取盤活資產、公益補貼、業主付費等各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老舊小區物業管理資金,到2021年底基本實現所有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全覆蓋。要加強老舊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推行滿意度測評和物業服務考核評定工作,具體考核評定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
七、強化工作措施,保障物業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物業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在2021年12月底前,要明確街道辦(鄉鎮政府)層面的物業管理機構,并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機構正常運轉。要建立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三級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和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機制,有效解決物業服務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
(二)建立綜合執法機制。建立住宅小區物業綜合管理和服務責任清單,由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住建、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聯合執法,改變多頭管理、互相推諉、無人負責的局面,徹底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和難點問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制止和查處小區內一切違法違規行為。
(三)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對轄區內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物業管理工作情況及矛盾糾紛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村)委會負責對轄區內物業項目進行日常檢查考核。
(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各新聞媒體單位要加大對物業管理工作的正面宣傳力度,對個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現象予以曝光,客觀報道物業服務糾紛,引導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覺履約守規、理性維權。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鄉鎮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物業服務管理政策、法規,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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