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和《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 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干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后備干部、黨代會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確定校級后備干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窘ㄔO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采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采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2006〕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08〕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 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后備干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干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干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國共產黨重慶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09〕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09〕33號)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 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 重慶大學關于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01〕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11〕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 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 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ד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切實規范×××(以下簡稱×××)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查看更多
為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按照《關于開展作風建設方面重點制度落實情況督促檢查活動的通知》(枝紀發[2015]2號)要求,市科技局黨組對作風建設方面重點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查找制度落實的薄弱環節,鞏固糾正“四風”,解決“三難”,整治“為官不為”等作風建設成果,推動全體干部職工養成“三嚴三實”優良作風,F將我局自查自糾階段活動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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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三重一大會議記錄1 時間:20xx年4月20上午地點:書記辦 主持人:栗xx記錄人:郭xx 參加人員:全體黨員,村民代表 參加人數:45人 專題會議內容: 1、項目名稱:文化休閑廣場建設 2、項目建設地點:原土地畝前空地 3、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5月 栗書記講:我村文化休閑廣場建設工程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時間為20xx年5月20日前,完成規劃、...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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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決策事項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查看更多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箢~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查看更多
重大決策包括:1、本地區(本部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調整,年度工作部署、實施和總結; 2、本地區(本部門)重大改革方案、制度和措施的出臺、修改和廢除; 3、本地區(本部門)年度綜合財務收支預算計劃的制訂、調整及執行; 4、涉及內部機構設置(調整)、人員編制(配備)方案及招聘計劃的確定 5、涉及黨員、干部和職工的獎懲,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 6、國有(集體)資產的運...查看更多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即“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這是民主集中制在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發展,是決策科學理論與黨的議事決策基本制度相結合的重要成果,對于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必須把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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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于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04]1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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