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西省物價局、建設廳〈山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符合國家物業管理資質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所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定期公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審核確定物業服務等級。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
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及其復印件 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副本或者復印件 物業服務內容,逐項量化指標以及收費標準
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文件或證明材料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主要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
住宅(普通住宅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的住宅、集資建房、廉租住房、以及經批準建設的公寓、別墅等)的物業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采用包干制的方式,可在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縣房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格(見附表一)基礎上上下浮動20%。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調整或向上浮動時,需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政府發布的基準價格標準。
第七條
非住宅(辦公、廠房、商業用房和公益性用房地產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可采用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并由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屋買賣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協商確定。
(一)協商確定服務價格:凡通過招投標或選聘方式的物業管理的企業,按規定已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住宅、非住宅,其服務標準可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招標單位、根據“指導價格”協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提前告示服務價格:凡開發商按規定可以預售、租賃的房屋都應由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指導價格”自行確定綜合服務價格和細化服務內容,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必須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入住后至該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按服務協議約定執行,服務價格不得提高,服務承諾不得降低。
第八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收費以前必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九條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單位應將有關資料報市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以利于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提供必要資料和依據。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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