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小區共用部位收益歸全體業主
《細則》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錢款經營收益,可以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費。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適時審計,接受業主監督。
住宅交付空置一年內收費不得超50%
普通住宅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按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建設單位將未達到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小區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費上調需經業主大會同意
物業服務合同期間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小區共有車位收費歸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公共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可收取停車費,小區公共區域停車收費的管理、使用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變相銷售。
有車庫的業主不必再繳停車費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物業公司不得再額外收取停車費。開發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不得高價租售或與商品住房捆綁租售車庫(位)。
這些車進小區免繳停車費
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為業主提供搬家(配送貨物)服務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等。
規范房屋裝修、建筑垃圾清運、出入證等收費行為
對房屋裝修實行保證金管理的,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事項進行具體規定。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可委托物業公司有償清運,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約定。為業主提供裝修、安裝、維修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車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于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5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按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
不得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費
催促業主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以停水、停電相要挾。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公司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物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居住環境的好壞,作為小區公共資產的“管家”,物業應該在收費的項目、標準、用途等方面做到公開透明,以減少物業糾紛,切實保障業主權益。而廣大業主也要積極配合物業的工作,業主與物業是“好伙伴”,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創建更美好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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