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7月1日實施,并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儲藏室、車庫不得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惡意拖欠物業服務費用,將納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未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物業費應予減免
《辦法》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真實、完整的物業服務成本向業主公開,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
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予以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儲藏室、車庫不計入物業服務計費面積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按房屋產權建筑面積計收。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收;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收。
普通住宅的儲藏室、車庫不得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的計費面積之內,但改變設計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房屋以及車庫、儲藏室依法改變設計用途用于餐飲、培訓等經營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物業公共服務費參照經營性用房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但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半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預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普通住宅空置六個月以上,物業費應減收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辦理空置的程序和具體減收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規定,但收取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其他物業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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