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等法規,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有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曲靖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麒麟區、沾益縣、馬龍縣、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應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人;屬發展改革、規劃、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衛生、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章 物業服務管理
第五條 住宅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為房屋竣工驗收備案結束或交付業主使用之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房屋交付業主使用后,由業主委員會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和參與前、后期物業移交全過程。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國家、省物業協會制定的合同范本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30日前,書面報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穩妥做好物業服務管理的銜接。
第八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ㄒ唬┛⒐た偲矫鎴D,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接收物業時,對于資料、配套設施不完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進一步明確各自責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資質等級開展物業服務經營。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ㄒ唬I主自用的向業主收。
。ǘ┪飿I服務企業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三)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有關業主分攤;
。ㄋ模┤w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無法提供足夠停車泊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申請,在物業管理區域周邊設置停泊位。
第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城市規劃私搭亂建,破壞、侵占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強行侵占園林綠化用地或擅自改變園林現狀,以及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疾病預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處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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