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調研并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他強調,要在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四種形態”為:
第一種: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四種形態的解讀反腐的內涵
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探索實踐,使領導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人民網,3月7日)
據報道,,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談話函詢5.4萬(次),對違反紀律的給予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20萬人,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8.2萬人。這一系列的數據既彰顯了鐵腕反腐、懲前毖后的堅決態度,也體現了嚴管厚愛、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良苦用心,是紀檢體制的重大創新。要改變“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政治狀況,要及時扶正祛邪、修枝剪葉,真正的體現對黨員干部的愛護、關心、關愛,改變過去一棒子灰灰湮滅的政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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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調研時強調,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輿論對此高度評價,認為這體現了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和反腐敗規律的認識進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不過,也出現了一些困惑和誤讀,需要及時予以澄清。
預示反腐“拐點”來臨???“四種形態”絕不意味著對腐敗分子高舉輕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淪為“階下囚”
“四種形態”提出后,網上出現了一些聲音,揣測這是不是意味著反腐轉向、節奏放緩、力度減弱?
類似的反腐“拐點”論并非第一次出現。黨的十八大以來,正風反腐的雷霆之勢遠遠超出了一些人的慣性思維,總有少數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謂的“拐點”,隔一段時間,就有相關論調冒頭。比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依規管黨治黨,有人就說,反腐敗將由治標轉向治本,治本就會少查案少抓人。周永康被查后,有觀點又說,這么大的老虎都倒臺了,反腐將見好就收。“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為“抓小放大”,等等。
這些看似言之鑿鑿的論調,不僅在黨中央堅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無比蒼白,也很快就被堅持不懈的反腐實踐一一證偽,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種形態”話音剛落,福建省省長蘇樹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種形態”究竟意味著什么?王岐山同志說得很明白,監督執紀之所以要運用“四種形態”,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須改變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
無數案例表明,從“好同志”到“階下囚”不是一兩天。在數年乃至十多年的時間跨度內,曾經的“好干部”思想防線一點一點松懈直至垮塌,行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脫韁,從破紀到破法,小錯終成大禍。從“好同志”到“階下囚”也并非自由落體運動,不少人都有過彷徨、糾結、后怕的心路歷程。遺憾的是,每一個緊要關頭并沒有關鍵的“大喝一聲”“猛擊一掌”。多次蒙混過關,或者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甚至還邊腐邊升,讓一些干部越來越無所戒懼,最終墜入谷底。
基于對反腐敗斗爭的深刻總結,我們黨認識到,避免“好同志”斷崖式下沉為“階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間的空白地帶。用什么管?用紀律管。始終把紀律挺在前面,通過嚴明紀律管住全黨,這是治本之策。紀律如何嚴明?運用“四種形態”織密紀律之網,形成黨組織監督管理干部、防止黨員干部走向違法深淵的紅色警戒區。
也就是說,運用“四種形態”絕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的腐敗分子以紀代法、高舉輕放,“極極少數”也不意味著打虎數量的絕對減少,而是說要盡最大努力防止黨員干部成為“階下囚”。要改變的,不是腐敗分子的結局,而是墮落的軌跡,通過在法律底線之上設置多道防線,防止小缺點變成大錯誤,攔截從違紀走向違法。
不讓一名黨員脫管,不忽視小瑕疵小毛病,抓緊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機會,這顯然是越來越嚴格,何來“拐點”一說?
只是對紀委的要求???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各級黨組織肩負主體責任
“四種形態”前面的“監督執紀”四個字,讓一些人認為,這僅僅是對紀委提出的要求。這也是誤讀。
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這樣講的: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要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顯然,用好“四種形態”是對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出的明確要求。
怎樣理解黨組織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首先,“四種形態”的具體內容中,無論是黨內關系正常化,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還是組織處理,黨紀處分,乃至立案審查,都是管黨治黨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級黨組織特別是黨委來領導決定和組織實施。其次,我們黨實行黨管干部原則,黨組織負責選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著監督,也就是說,黨組織既要選準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嚴看住,為人“戴帽”時不愿當配角,給人念緊箍咒甚至“摘帽”時也必須當主角。再則,《黨章》第七條規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因此,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各級黨組織特別是黨委職責的應有之義,是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化。
王岐山同志還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觀點,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于反腐敗。從嚴治黨要靠紀律管全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是路徑和方法。黨組織要通過“四種形態”,把管黨治黨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況要多問多聽多看,聽到反映就及時打電話問一問,或者當面談一談,隨時提醒告誡;當干部取得成績的時候,對存在的缺點不遷就縱容,督促其立行立改;當出現苗頭性問題時,綜合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多種方式,讓他猛警醒、剎住車。以紀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嚴肅凜然的剛性一面,也有關心愛護的溫情一面,這才能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
“兩個責任”是統一的整體,主體責任要切實擔當,監督責任也必須履行到位。對于紀委來說,從“三轉”到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意味著定位更準確、職責更聚焦、工作標準更清晰。
王岐山同志領導中央紀委工作不久,就從黨章對紀委職責的規定出發,提出“三轉”,要求紀委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之職。
“三轉”以清理議事協調機構開端,劍指紀委職能泛化、工作發散等問題。后來又明確,紀委不是黨內的公檢法,首先要“盯違紀”而不是只“查違法”,“三轉”就要沖著管住紀律的方向去深化。與之相適應,紀委要轉變執紀方式,轉向抓早抓小,動輒則咎,把紀律和規矩挺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最前沿。
“四種形態”的新概括,體現出對紀律檢查工作規律的把握更進一步,將引導“三轉”向縱深推進。紀委要圍繞“四種形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在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執紀審理、紀律處分等工作的全過程、各環節,都要以紀律為尺子。這是對紀委職責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為紀檢監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具體的指導。
管住大多數意味著放過“關鍵少數”???“四種形態”既要求用紀律丈量全體黨員,又要求用紀律盯緊“關鍵少數”,這才叫全面從嚴
說到用紀律管住大多數,管住全黨,有人擔憂,這可能導致把監督執紀的主要力量放到普通黨員干部身上,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監督力度反而弱化。
這種觀點割裂了“樹木”與“森林”、“全面”與“重點”之間的辯證關系!八姆N形態”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要“全”,覆蓋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涵蓋黨的政治、廉潔、組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著沒有重點。全面從嚴治黨必須重點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在反腐敗尚未取得壓倒性勝利的情況下,懲治也有重點,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
“四種形態”中的前兩種著重體現對“全面”的要求,后兩種則突出對“重點”的關注。如果把前兩種形態落實到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監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較小的代價管住大多數,管住全體,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重點問題,果斷處置,快查快結。
我們黨有8700多萬名黨員,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這些問題性質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個模式去處理。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是要求用紀律丈量全體黨員,有針對性地處理解決問題,這既符合黨員干部隊伍的實際狀況,也符合腐敗發展的規律。監督執紀要運用“四種形態”,正如醫生看病要對癥下藥,既不能對普通感冒下猛藥,也不能對必須開刀手術的急重病癥采取姑息療法。反腐敗也是同樣,對爛掉根的樹,必須毫不手軟連根拔起;對歪樹、病樹,要盡可能正過來、治好病;對整片森林,則要經常維護,保持健康。
紀律是把尺子,“四種形態”就是刻度。標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況分得更清,問題看得更準。不縱不枉,不錯不漏,是什么問題就是什么問題,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這是實事求是,也是依規治黨。
最后還得說,無論哪一種誤讀,其實都源于對全面從嚴治黨的內涵理解不深不透!案刹糠稿e誤,組織有責任”,“嚴管就是厚愛”,組織的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黨員干部都該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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