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用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于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三、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1、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