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那么2018年新疆加班工資如何規定的,新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的,小編整理了關于新疆加班工資的相關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發生,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鐵路、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在城鎮務工的人員。
本實施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舉報、接待受理、案件查處、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除外省進疆企業),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的管理部門。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協調處理區(縣)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負責全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實施。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并協調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建設、公安、工商、監察、司法、工會、行政綜合執法、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五條建筑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筑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全面建立勞動用工“一冊三帳一證一牌”制度(其中:一冊為考勤記工冊;三帳為工資、考勤和勞動合同管理臺帳;一證為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一牌為農民工維權告示牌)。
第八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市建筑領域務工人員考勤記工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并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记谟浌陨现饕涊d建筑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
第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資支付管理臺帳,按月如實編制《烏魯木齊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臺賬》,并每月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工資發放管理臺帳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之前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考勤管理臺帳,《烏魯木齊市建筑領域農民工考勤管理臺賬》將作為建筑施工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有效依據,臺帳應當至少保存2年,以備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每月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臺帳,《烏魯木齊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以備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領域技術工人按照《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部令第6號)所附《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
第十三條凡未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不予準入;對從事技術工種的農民工,建筑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工資結算和支付情況、勞動保障監察舉報電話和地址。
第三章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和工資標準按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并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不得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農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領工資時,應向建筑施工單位提供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以及身份證復印件(或其它具備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按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并應對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督。總承包企業應按月核實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撥付分包工程款,確保分包企業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而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資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決辦法等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并報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一條建立建筑施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檔案制度,建筑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2年內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建、改建(含裝飾裝修工程)、擴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均要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本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一專戶,銀行機構在統一專戶項下為各建筑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帳戶。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按規定存入,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比例單獨開列建筑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企業賬戶,所轉入資金列為已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開立專用帳戶所需資料:
(一)營業執照(正本);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三)稅務登記證(國、地稅);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五)基本帳戶開戶許可證;
(六)所承建工程(含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七)單位開立帳戶申請;
(八)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機構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上簽署確認意見并加蓋銀行印章,建筑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出具由銀行機構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已開工的項目,由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待其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批準復工,停止施工造成損失的責任由未足額存入保證金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申請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建筑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建筑施工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其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墊付:
(一)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應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
(二)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
(三)工程合同價款在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四)工程合同價款在1億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預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三十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時,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責令建筑施工單位限期補繳。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守法誠信,經用工審核,近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當年可不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工程項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5日,5日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筑施工單位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申請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合同、勞務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資質、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報告;
(四)工程竣工五方驗收認證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和竣工備案報告;
(六)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建筑施工單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請表》上簽署確認意見并加蓋部門印章后,銀行機構方可向建筑施工單位一次性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造成建筑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后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工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一)建筑施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建筑施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筑施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建筑施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四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引發拖欠工資或承包人卷資逃匿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發包單位應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屬于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筑施工單位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建筑施工單位按照拖欠工資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工資、考勤、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和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同類企業同類崗位工種工資標準責令建筑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筑施工企業用工信用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
建筑施工單位拖欠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七條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群體上訪事件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建設、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大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筑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在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對在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