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那么2018年安徽加班工資如何規定的,安徽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的,小編整理了關于安徽加班工資的相關知識。
在企業一線工作,上夜班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公司訂單多的時候,夜班更是家常便飯,可是夜班津貼太少了,每晚只有5元錢的標準已經執行了20多年,去年職工在職代會上提過提案,今年的解答是:國家沒有新文件出臺,每晚5元錢夜班津貼不違規。
加班津貼
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并不等同于加班津貼,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如果勞動合同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以合同約定工資為計算基數。至于是否按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要看具體的薪資結構。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以區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