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的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社會保險機構在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發放多種社會保險待遇時,都是以繳費工資作為計算依據的。對單位而言,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以單位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對職工個人而言,則是指由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基數。
為了縮小社會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差異,在計算本人工資時,需要縮小過高與過低收入人群的繳費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工傷賠償內容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2,護理費(護理人工資或護工工資)
3,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的部分
1,交通費(實報實銷)
2,伙食補助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5,醫療費;輔助器具費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離退休5年內的,如果勞動者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38條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遞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