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工資待遇標準
廣義上,國外輔警包括以下六類:1.行使一定警察權的“輔助警察”。如英國的“特別警察”,“特別警察”除了崗上待遇之外,沒有薪酬。他們中的多數人都有自己的職業,任期一般為3年。2.其他行政部門有警察權的執法力量。如英國的移民局情報處、關稅總署調查處、商務和工業局調查處、國內電信總局安全調查局等。3.一些行業單位的“警察”。在某種行業單位中,設立專屬的“警察”。美國的“校園警察”是一個典型。4.私人保安產業。保安公司是公安行業中進人市場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務產業,可彌補地區警力不足。5.私人偵探社。這是一種以調查為主要手段,為顧客提供信息服務的私人企業。在美國,紐約的私人偵探社需要政府的許可和監督,偵探員在實習三年后經過考試才能取得資格,其地位不亞于一般律師。6.民間義務治安組織。在美國許多城市的社區,實施了建立“鄰里守護組”的規劃,通過這些組織,警察與居民的聯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說,“安全”大體上分為兩類:公共安全與個人安全。警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設立,而在個人安全領域,警察的功能無法滿足多種多樣的個人安全需求,因此國外輔警制度中各種“輔警服務”應運而生,實際上是用市場機制來解決個人的安全需求,同時也達成維護社會整體公共安全的客觀效果。對比而言,我國的個人安全市場機制由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主導建設。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侯學賓談到,國外輔警制度對我國協警制度建設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其中最值得借鑒的就是各國輔警都有嚴格而科學的輔警制度規定,包括:1.輔警制度具有完備的法規體系。2.輔警的錄用程序標準科學。一是公民自愿報名;二是具有嚴格、完備的資格審查和選拔標準;三是經過專業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3.設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職務序列。4.輔警的權力有限、職責明確。輔警一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5.輔警的待遇及工作時數明確。6.設置充滿人文關懷的獎勵撫恤制度。以英國為例,輔警因執勤負傷或犧牲,比照警察的有關規定,享受最好的醫療和最高的撫恤。
三、中國協警制度向何處去:義務化或職業化?
就我國協警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方向而言,協警隊伍不應當淪為收容所,不應當將協警隊伍當做解決臨時工作的廉價崗位,而應當讓協警隊伍建設制度化、法律化、標準化。余凌云教授指出,我國應盡快出臺協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對協警人員遴選程序、協警權限、協警培訓、協警薪酬、協警勞動關系等敏感問題進行法律規制,將協警制度進一步完善。余凌云教授說,“我國協警隊伍建設,關鍵是嚴把人員來源的準入門檻,借鑒國外的輔警經驗,選拔高素質的人員進入協警隊伍,同時要對協警進行專業培訓,配發統一的裝備和制服,要與正式警察制服有明顯的區別標示。同時,明確協警的權限,他們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公安機關與地方政府在雇傭協警人員時,要和被雇傭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是勞動雇傭關系,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可以在立法中明確協警人員向正式警察的轉化機制,促使協警隊伍更加積極健康地發展。”
對比國外輔協警人員中義務性輔警人員眾多的情形,我國也可以開展協警人員義務化模式的探索。余凌云教授談到,國內志愿者團體很多,志愿者活動也有很深的群眾基礎,推廣義務協警的社會人文環境已經具備。同時義務協警也有助于提高協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吸納更多具有法律知識、業務素質高的人員進入協警行列。
當然,協警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不可避免會對當下的協警從業人員產生影響,政府還要從整體體制配套改革上著手,才能將不符合標準的協警替換下來,又不會導致出現新的社會問題。這種更新換代,對社會治安的長久穩定和長遠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
5大創新解所存難題
在王毅虹看來,可以從5個方面加強創新,破解當前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難題。
一是通過完善法律規范、科學管理,使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向正規化方向邁進。
她分析說,一方面要走法治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制定國務院法規《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職責定位,加強入口、出口管理,規范激勵與約束、待遇與保障、考核與開發等管理機制。另一方面要走正規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堅持以塑造警務輔助人員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以科學管理為抓手、以素質能力提升為重點,打造職業忠誠度高、警務輔助能力強、作風優良的隊伍。
二是強調警務輔助力量的性質與定位,分類明確各種警務輔助力量的具體職責與任務。
“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而非輔助警察。這是我國警務輔助力量與英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輔警’本質上的區別!蓖跻愫缯f,英國的“輔警”可以稱為輔助警察,具有執法權,而我國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本身不具執法權,而是警察的助手,輔助警察執法。
現實中,由于執法過程的復雜性,警務輔助人員是否執法的邊界把握相對困難。王毅虹認為,應在厘清警務輔助人員具體職責任務上下功夫,根據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特勤、文職人員等具體警務輔助人員的分類明確職責任務,對于不應由警務輔助人員參與的工作做出限制性規定。
三是實行警務輔助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具體的崗位要求與工作性質,將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她進一步解釋說,文職人員指地方政府根據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為公安機關提供技術保障、輔助管理、行政事務等方面服務的專門人員。協勤人員是政府出資,由公安機關管理,履行輔助公安民警執行執法勤務工作的人員。
王毅虹指出,分類管理主要是指根據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的具體工作性質與任務,分別規定其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日常管理、獎懲及待遇保障等制度,推進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科學化與精細化。
四是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的開發。在嚴格按照條件與程序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其的教育與訓練,制定基于職業能力要求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標準,探索適應崗位特色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模式,建立持續開發長效機制。
五是建立與完善符合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強化警務輔助崗位工作分析,依據其工作性質、難度、工作環境、素質能力要求等條件,綜合考慮當地工資福利標準狀況,對應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
王毅虹建議,以市場為手段,由政府出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制度及適時動態調整機制;以勞動法為依據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設立警務輔助人員加班補助與休假制度;以激發職業忠誠度與工作積極性為目的,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的晉職晉級制度,建立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生涯規劃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