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政府決定對全省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調整后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
1、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
2、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3、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調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每小時13.2元;
2、每小時14.4元;
3、每小時15.7元。
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自20150701起實施。各市(州)應盡快重新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標準,經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后于10日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同時,各市(州)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得到貫徹落實。
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四川省政府已正式下發文件,自7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上調全省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四川自1995年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第14次調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3檔,分別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而調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是:每小時13.2元、每小時14.4元、每小時15.7元。
據了解,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2015〕32號),將全省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調整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個檔次,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6元、13.2元、11.5元調整為15.7元、14.4元、13.2元三個檔次。
根據要求,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考慮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地區經濟差異、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物價上漲等實際情況,擬制了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經書面征求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人社部門和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市工商聯的意見后,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和發布。
第一條 為適應發展需要,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工作規定,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加強對本規定實施工作的領導。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的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勞動者有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日計算。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支付形式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資標準額進行折算。
第九條 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下達執行。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最低工資標準,報經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公布實施。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必須執行同一最低工資標準!∽畹凸べY標準每年7月1日前確定或調整一次。
第十條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經濟發展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勞動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欠付時間一月以上不滿三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
(二)欠付時間三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的50%的賠償金;
(三)欠付時間六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確有困難的,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協商,沒有工會的,與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推舉的代表協商,在意見基本一致以后,可向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暫緩執行本規定的申請時,應當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執行村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或者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因申請暫緩執行本規定協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