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那么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愛揚教育小編今天就為大家帶來具體內容,供大家參考。
(武人社發〔2015〕50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委、辦、局人事部門,市屬控股公司(企業集團)、中央在漢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5〕49號)精神,從9月1日起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江岸區、江漢區、?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市、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廢話不多說,先上個表給大家看: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廣州(廣東) | |
2013年度 | 最低工資標準:RMB1,400/月 | 最低工資標準:RMB1,620/月 | 最低工資標準:RMB1,600/月 | 最低工資標準:RMB1,550/月 |
執行起始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3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3年03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3年05月01日 | |
2014年度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56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82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808/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550/月 |
執行起始日期: 2014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4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4年02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4年05月01日 | |
2015年度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72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2,02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2,03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895/月 |
執行起始日期: 2015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5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5年03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2015年05月01日 | |
2016年度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720/月截至發稿時尚未公布 | 最低工資標準: RMB2,190/月↑ | 最低工資標準: RMB2,030/月截至發稿時尚未公布 | 最低工資標準: RMB1,895/月 |
執行起始日期: 截至發稿時尚未公布 | 執行起始日期: 2016年04月01日 | 執行起始日期: 截至發稿時尚未公布 | 執行起始日期: RMB1,895/月~2017年度 |
上述是當前一線城市2013年度至度(以下稱簡稱為“前三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從中可以獲知這樣幾方面的信息:
1.前三年度,一線城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逐年(廣州為每兩年調高一次)調高;
2.前三年度,除廣州(廣東)外,一線城市總是在當年度4月前發布本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并至遲在當年度的4月即開始執行;
3.截至3月31日為止,除上海發布并調高了本年度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增長金額為RMB170元/月,比前三年度的增長金額略降)外,北京和深圳一反前三年度的常態,靜悄悄的沒有發布任何消息。而廣州(廣東)早在2月28日發布的相關政策中就已經明確,在度及2017年度凍結最低工資標準水平,仍按度的標準繼續執行。
綜上,截至3月31日為止,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問題,一線城市前三年度的做法還算相對整齊劃一,但在度卻發生了分化,一句話總結目前這個分化:上海一往無前,廣州(廣東)按兵不動,京深懸而未決。
如果將上述一線四市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問題上的分化態勢放在開始正式啟動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看,可能會相對容易理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給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降成本”,是改革的五大中心任務之一,而最低工資標準與企業的人力成本有直接的密切聯系,首當其沖地成為“降成本”的切入點之一。因此,在這個以往年度本應是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季節,卻出現了與往年不同的景象。
在現行勞動法律框架下,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和勞動管理而言,有不少事項是與最低工資標準直接掛鉤的。因此,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相應的經營成本,我們就此簡要列舉如下:
相關事項 | 簡要說明 | 主要法律依據 |
正常出勤工資 | 員工在正常出勤情況下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 |
加班工資 |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 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 |
各項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 上海的最低工資可是實際到手額,不包括:1、加班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環境下的補貼;3、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最低工資調整了,企業需要據此推算應發工資。 | 《最低工資規定》第22條 |
試用期工資 |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計算病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的工資 | 員工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前述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依法享有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上海市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
企業按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處分及在職時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制 |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被企業處分并降低其工資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因員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六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 (符合法定支付條件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計算基數,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前述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
向工傷員工支付的的相關傷殘津貼 | (被鑒定為工傷五級、六級的員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企業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
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 | 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 |
勞務派遣員工無派遣期間的工資 | 勞務派遣員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
除上表所列的十項之外,還有部分與最低工資標準有直接聯系的事項,限于篇幅,就不在此繼續列舉。
但由上表內容可以看出,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將多方面、多角度地影響一些企業的日常勞動管理的成本,說它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似乎也并不為過。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對部分企業如何適應市場、自我變革,依法在轉型中新生,我們仍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