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首先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工資應按出勤發放,不能以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其次產假期間工資由生育津貼發放,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是需企業補足的;
陪產假工資按照員工正常出勤支付,社保中心暫無明確規定由社;鹬Ц,目前由企業承擔。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期間只發生育津貼不發工資,是否違法?
法定產假期間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不發工資,不違法。
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如果已經參加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
相關法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期限內享受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可以同時享受嗎?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陳小姐經朋友介紹入職到本市一家投資理財公司工作,任財務經理助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陳小姐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陳小姐結婚懷孕,1月,陳小姐向單位申請開始休產假,產假時間為1月15日到5月30日。投資理財公司同意陳小姐的休假申請。在陳小姐產假期間,投資理財公司并沒有按月給陳小姐支付工資。陳小姐因在休產假,需要照顧孩子,就對公司未發工資沒有在意,認為回公司上班后應該會補發工資和生育津貼。
7月,陳小姐回公司上班,上班當天公司支付了陳小姐的生育津貼。次日陳小姐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要求公司補發產假期間的工資。公司經研究認為已將生育津貼支付給陳小姐,不同意再支付工資。陳小姐與公司交涉無果后,以投資理財公司不及時發放工資為由,向公司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產假期間的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5萬余元。投資理財公司卻對此不服,其表示,在陳小姐休產假期間,公司及時為她申報了生育津貼,且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生育津貼報銷后已向陳小姐發放,為此就無需再支付工資了。
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投資理財公司應支付陳小姐工資高出生育津貼的差額,經濟補償等共計一萬余元。
法律評析:
仲裁認為,依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以及女職工生育(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备鶕騽诰2005年第238號《關于實施〈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關于結算問題有明確的規定:“生育津貼結算:女職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工資。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后,由用人單位向登記參保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如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工資,應當將高出部分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向生育期間的女職工發放工資是其法定義務,生育女職工在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之間,享受數額較高的待遇。投資理財公司沒有支付陳小姐產假期間的工資,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陳小姐的支付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陳小姐不能既享受生育津貼,又得到工資收益,因此,投資理財公司只承擔支付陳小姐產假期間的工資與生育津貼之間差額的義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蓖顿Y理財公司在陳小姐休產假期間沒有發放工資,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范圍,因此陳小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投資理財公司也應支付陳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