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方針,根據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實施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包括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于目前尚未完成分類改革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完成分類改革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應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津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單位繳費比例為20%,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8%。
個人應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天津企業養老金計算方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現行人事管理權限審批退休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并核定養老待遇,自退休審批次月起發放。
(一)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Xn-2/Cn-3+......+X參保當年/C參保上一年)/N實繳;Xn、Xn-1、......X參保當年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上一年至參保當年本人繳費基數,Cn-1、Cn-2、......C參保上一年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參保上一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度數。
在計算本人養老金時,每一年度的繳費指數和平均繳費指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繳費年限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n-2/Cn-3+......+X參保當年/C參保上一年)/N實繳;Xn、Xn-1、......X參保當年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上一年至參保當年本人繳費基數,Cn-1、Cn-2、......C參保上一年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參保上一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度數。視同繳費指數由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工作人員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另行確定。
在計算本人養老金時,每一年度的繳費指數和平均繳費指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繳費年限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