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進一步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更好地發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以就業困難群體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為安置重點的原則;
(二)以開發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為主的原則;
(三)符合條件,自愿申報,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
(四)統一規劃,屬地管理,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統籌管理全省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各級就業部門負責擬訂本地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上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負責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崗位的范圍及安置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開發,符合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管理和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從事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監察及相關事務等管理服務工作。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協理、人力資源開發協管、勞動關系協調協理、勞動監察協理等。
(二)基層農業服務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農村基層從事農業、扶貧開發等公共服務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農村建設指導、農技推廣服務、農業信息咨詢、鄉村科普服務、農業技術指導、鄉村扶貧開發等。
(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鄉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衛生防疫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從事醫療、衛生、保健、防疫等輔助性服務工作。如鄉鎮醫療衛生輔助服務、基層計劃生育服務協管、鄉鎮衛生院護理服務、鄉鎮(社區)公共衛生監督協管、鄉鎮(社區)衛生防疫協管、鄉鎮(社區)婦幼保健、社區護士、社區衛生服務等。
(四)基層文化科技服務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體育等公益服務。如文化服務、文化室管理、文化宣傳、科技服務、體育服務等。
(五)基層法律服務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為居民提供從事普法宣傳、民事調解等服務工作。如司法協理、普法宣傳、民事調解協理等。
(六)基層民政、托老托幼助殘服務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從事政府資助的為居民提供社會工作助理、托老、養老、托幼、助殘等服務工作。如民政助理、社區托(助)老服務、社區托幼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社區助殘服務等。
(七)基層市政管理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從事政府加強城市公共事業、公共事務管理等輔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協管、消防安全協管、環境保護協管、城市規劃協管、市場協管、流動人口協管、治安維護協管等。
(八)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類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在街道(鄉鎮)、社區從事公共設施設備管理、養護、清潔、綠化等工作。如道路維護、水利設施維護、廉租房配套設施維護、社區公共環境綠化、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社區公共衛生保潔等。
(九)其他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其他公益性崗位。如社區主任助理、低保協管、殘疾工作協管、社區矯正協管、森林防火管護等崗位。
第五條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單親撫養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五)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六)縣級以上勞動模范、軍人配偶、烈屬;
(七)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
(八)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十)其它就業困難人員。
第三章公益性崗位的開發
第六條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
(一)用人單位申請。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就業部門報送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提交書面申請;填報《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機關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當地就業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就業部門初審。各級就業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情況進行初審,并按照“因事設崗、按需定員、滿負荷工作”的原則,為其核定崗位數量,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納入本地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
(三)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各級就業部門將本地開發計劃,包括書面申請、《黑龍江省市(縣)公益性崗位開發審批表》(見附件2)及各用人單位申請材料等上報省廳審批后組織實施。公益性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兩次審批。
第七條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全省失業人員和就業資金情況,對公益性崗位總量進行宏觀控制。各級就業部門按照公益性崗位需求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崗位規模。
第四章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與管理
第八條 各級就業部門根據省廳批準的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條件,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第九條各級就業部門負責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核、擬用公示、擇優聘用等工作。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初步確定擬聘用人選,并及時在人選所在社區或原單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正式確定聘用人員。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上崗前,由用人單位和當地就業部門負責組織崗前免費培訓,并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從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不超過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并報所在地就業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崗位人員,確定具體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對其上崗情況進行考核,作為工資發放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報告當地就業部門,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二)公益性崗位工作已滿三年的;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自然減員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當地就業部門應及時核減公益性崗位,并上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如確有需要,可重新申請或從其他公益性崗位人員中調用。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工作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在崗工作期滿后仍難以就業,且工作期間考核優秀的人員,經各級就業部門審核,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可延長工作期限,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各級就業部門要將公益性崗位人員情況錄入金保工程網,實行網絡化實名制管理。
第五章公益性崗位人員待遇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資由崗位工資和崗位補貼兩項組成,崗位工資和崗位補貼合計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崗位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額度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崗位補貼由當地就業部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撥付。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的崗位補貼應在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崗位工資落實到位后給予撥付。用人單位應對公益性崗位人員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并將發放工資花名冊報送當地就業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為公益性崗位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全額補貼。補貼不包括就業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以及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其他保險費。
第十九條公益性崗位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黑人保發[2010]116號)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程序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9]14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殘疾人的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就業部門在招聘公益性崗位工作中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確保公益性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就業部門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使用及安置就業人員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空崗、掛崗、虛報冒領、冒名頂替、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并追回套取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補貼資金必須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就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