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廣西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管理,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區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09〕3號)、《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社〔2010〕6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級政府出資扶持或開發,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的市政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清潔、綠化及社會治安、城市交通、車輛保管等公益性崗位。
(二)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機構的后勤服務性崗位。
(三)政府投資開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促進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4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區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09〕3號)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一定額度的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五條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期限: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應連續計算,不得分時段享受。
第六條對本辦法實施前核準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但未到期的,可繼續按現行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直至到期。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第七條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工作性質、崗位數量、勞動報酬等相關資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堅持公開招聘,自愿報名,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八條用人單位須在每月終了10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上個月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材料應附:
1.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
2.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
3.《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第一次申請時應出示原件);
4.勞動合同復印件(第一次申請時應出示原件);
5.上月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
6.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7.當地人社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人社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后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審核情況(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準等)。人社部門完成審核后將審核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撥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
第十條人社部門應及時將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對享受補貼情況進行標注。
第十一條各級人社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崗位補貼,不得虛報冒領。對違反規定申領和發放崗位補貼的單位,除收回全部補貼外,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