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4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5〕37號),現將我市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根據我市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劃分為三個行政區域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5元;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的“三險一金”。
在本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的1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將本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內容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四、本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附件: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