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我省下發“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長春、吉林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3.5元/小時。
●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2.5元/小時。
●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和其他縣(市)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1.5元/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