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批準,對齊齊哈爾市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齊齊哈爾市為1050元/月,縣級市為900元/月,其他縣為850元/月。
據了解,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充分考慮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因素。但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本次調整后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齊齊哈爾市為9元/小時,縣級市為8.50元/小時,其他縣為8.00元/小時。
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凡用工現行工資低于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省政府要求,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并做好政策解釋,重點強化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