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一、警察工資待遇
官方:落實警察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原則
2月,《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確提出,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適應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等。
據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個方面的主要任務、100多項改革措施。
二、警察的地位
警察是階級社會統治階級實現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警察與國家共存亡,只要國家存在,統治階級需要完成其組織管理形式,就必定有警察這種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暴力工具。
警察的設置及其警察行為是按照統治階級他的意志和利益,依靠國家作為其后盾而實現的。列寧曾指出:“常備軍和警察是國家權力的重要工具。(《列寧全集》第25卷377頁)警察的主要任務就是同危害國家安全、同危害社會秩序的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警察是依靠暴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警察的武裝性質,實質上就是警察暴力作用的體現。所以。警察與軍隊共同構成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兩大力量。
三、警察的作用
警察的作用就是警察的行為在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的具體體現。警察的作用是由警察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決定的,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忠實執行者和捍衛者。
警察是保障國家安全的暴力工具。國家賦予警察特殊的權力,警察依靠特殊的職權和強制力,對威脅國家政權,違背統治階級意志的敵對勢力和人員實施堅決的鎮壓和制裁。充分體現警察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專政職能。
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重要力量。統治階級在維護國家安定和社會秩序管理活動中,賦予了警察管理職權。通過警察的管理職能活動,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等。體現出警察參與國家對社會管理的職能,保障國家安定和社會政治穩定。
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是警察力量在社會管理活動中職能的具體體現,是國家維護社會安定,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針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和制裁,目的就是為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面貌及工作、生活環境,從而進一步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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