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都應該明白,公職人員的低薪酬,在中國歷史上也是有傳統和慣性的。歷史上的觀念認為,無論是當高官還是做小吏,都無非是給皇帝打工當差,當差的不應該拿高報酬,無償當差當然更好。因此,有的朝代,朝廷不給官吏發薪酬,有的朝代雖然也正式發工資,但數額也不多,比如在清朝,一個縣令的正規年薪,是20兩銀子左右,購買力不到今天的一萬元,后來不得不通過養廉銀予以補償;而明清底層具體辦事的吏員,一直被認為是給王朝承擔無償徭役的役夫,沒有正式報酬,至多也只是給一年才幾兩銀子的“工食銀”,不足以養家糊口。其實這些吏員,他們從事的是終身以此為生的職業,而不是偶一為之的徭役。既然是一種職業,不給報酬,他們以什么為生?他們是以在具體辦事中通過敲詐勒索撈取好處為生。這種情況,皇帝們也是知道的,但是,實在也拿不出錢或者舍不得拿錢,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默認甚至放縱他們那么做,把負擔直接轉嫁給地方百姓。
這種做法實際上也傳承到了今天。公務員被塑造成人民公仆,應該無私奉獻,因此,公務員的正式工資一向較低,給人一種枵腹從公的印象。和歷史上一樣,公務員們無法從正規渠道拿到合理的薪酬,就會利用管理之便,采取各種手段,從陰暗渠道汲取財富以作補償。亂罰款的,亂收費的,通過審批尋租的,通過檢查評比敲詐勒索的。總之,通過正規工資無法得到的,往往通過不正規的手段得到了。不但得到了,有些部門得到的還非常豐厚。
但這種偷偷摸摸的辦法,無論對于社會公眾還是公務員都是不公平的。對于社會公眾來說,無疑加大了公眾不合理負擔。而對于公務員來說,因為不同層級、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權力大小不一樣,可供創造的灰色收入不一樣;再加上公務員的個人道德操守不一樣,從灰色渠道得到好處的能力和意愿也不一樣,因此其結果是,那些清水衙門的公務員,那些廉潔奉公的公務員,將不得不忍受貧寒的人生。這當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提高公務員工資,讓所有公務員都能夠堂堂正正地得到與他們的付出相稱的應得的工資收入,也是建設陽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