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后,相應調整西藏特殊津貼、警銜津貼、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和部分黨外人士生活費標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七)特區津貼暫按 1995 年人事部《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薪發[ 1995 ] 70 號)規定的原則處理,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后,再納入地區附加津貼統一管理。? ??
(八)工資關系未轉入現所在工作單位的人員,須將工資關系轉入后,再參加工資改革。? ??
八、組織實施? ??
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在京有關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 由人事部、財政部組織協調,各部門 ( 單位 ) 具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駐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事、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報人事部、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