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將實施。從1996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算起,我國的事業單位改革已經進行了近20年。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規,其公布受到社會關注。不過,《條例》中只是作出原則規定的“建立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被一些人解讀為“3000多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7月1日起馬上要漲工資了”、“養老金馬上要并軌了”……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些誤讀的存在,說明有些人對已經進行了10多年的改革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相關的配套政策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是建立調整機制
李建忠認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根本和核心目標,就是要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
《條例》在健全事業單位人事聘用制度上著墨最多,但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是“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這一表述。
李建忠認為,這一表述應該理解為“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漲工資”。
長期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一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來,我國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管理也是隨著公務員工資的調整作出安排,兩者走的是同一條路徑。
我國事業單位上一輪工資改革是在2006年。那次工資改革辦法的確定,充分考慮各類工作人員資歷等條件的差別,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相聯系。
從那時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崗位晉升,工資增加;考核合格,薪級工資就會增長”。
李建忠認為,《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及其管理原則,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涉及多個方面,法規的落實要有個過程,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到位、績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實,工資制度改革才會有進展。
事業單位社保改革
或將面臨資金難題
《條例》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再一次引發養老金“并軌”改革話題。
在很多研究社會保障的學者看來,事業單位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
在李建忠看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非新提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過程。”
但是,“養老金并軌”怎么并?錢從哪里來?《條例》并沒有給出可操作性的規定。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6年半前的這個方案,改革思路非常明確,擬分兩步走。
第一步,先對事業單位隊伍進行分類,其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并入機關單位,按公務員對待;經營類事業單位則直接轉為企業,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接。最終的改革對象是那些“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步,對這部分人實行與目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要求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繳費比例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養老待遇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方案實施前就已退休的可享受原退休待遇;方案實施后開始繳費,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參照企業模式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于方案實施前即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中人”,則由財政按照“每工作一年視同繳費一年”的原則,代為一次性補足應繳保險費,再參照企業模式計發養老金。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認為養老金并軌的最大難題是從哪里找錢,養老金制度有3個環節:找錢、管錢、發錢,而這3個環節首先是要找到錢,這也是事業單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難題,然后才是如何確定待遇,如何發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