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最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呢,有什么依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費要搞清楚基本工資,計算工資的基數首先要理清兩個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分別是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
制度計薪日則直接體現在日工資、加班工資方面。
在計算加班工資時,要按照每個單位不同的實際情況來劃分,根據國家的勞動法規,共有三種工時制,分別是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這三種工時制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分別是:
1、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舉例來說,有員工吳某每月工資為960元,根據國家目前制度工作日為20.83天,那么他每小時的工資計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吳某平時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就是5.5×200%=11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為5.5×300%=16.5元。
2、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根據規定,一些特殊的行業、企業和工作崗位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紤]到有些企業的實際操作情況,比如酒店、物業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標準工作制來實行,所以很多這類企業都申請了綜合工時制。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綜上可知,申請綜合工時制的企業也需要支付加班費。舉例來說,張某單位以月為周期來結算,他的月工資為960元,在4月份上班總計時間為180小時,其中包括清明節上班4小時,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費計算方法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時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而不定時工時制是一種以勞動者勞動量為計量的工作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在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單位或工作崗位,加班費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沒有的。
綜合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勞動者都有休息的權力,在這天工作的勞動者,無論是什么工時制,都應該得到3倍工資的加班費,除此之外,各種工時制的加班時間確定、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實行需要依照每個單位不同的工時制。
20.83天與21.75天計薪區別問題: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這個計算工資?如果計算工資的話,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資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說20.83天與計算工資沒有直接關系,但是20.83天是計算出勤天數的基準!新算法明確規定了21.75是計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來計算日工資的基準!明確了“出勤天數”和“日工資”,接下來工資如何算就簡單了。法定假日現在為帶薪假日,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來計算加班工資。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還是按照21.75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來計算工資。日工資的計算只有一種算法:月工資/21.75天,很明確,再無其他。應出勤的天數上圖中已經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來衡量的的,也很明確,再無其他。另有HR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數,21.75是全年各月評價計薪天數,在具體計算工資時,只有21.75參與計算,即,如果約定月工資標準為x,員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資x。如果缺勤,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缺勤天數;如有加班,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數相應百分比。當然,全年各月實際全勤天數不固定,故以上的計算方法則忽略此點;如果,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當月全勤天數的話,就可以避免其離職時導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資的情況,但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資數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改動的關鍵之處在于:1、原來20.92天為月均工作天數,在實際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但是卻沒有明確計薪天數的概念。2、新算法明確提出計薪天數的概念,明確11天法定假日為帶薪假日,20.83天承擔工作天數的職責,21.75天承擔計薪天數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