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印發了《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我省自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實施范圍
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實施辦法》,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分類改革后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編制外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標準
個人按工資8%繳費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確保待遇
“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實施辦法》明確,改革后,養老保險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改革前已退休人員(簡稱“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簡稱“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簡稱“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保險待遇(含職業年金,下同)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第二年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全部按新辦法發放待遇。
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他們離休待遇的調整由中央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政策。
●職業年金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8%繳費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等情況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實施辦法》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另一種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無論哪種轉移,參保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