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電反映,職工休長期病假,休假初期用人單位按照原工資發放的病假工資,休假兩個月后單位不再按照原工資待遇發放病假工資。職工咨詢有關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待遇?
答:按照國家人社部和本市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上述工資是指基本工資,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績效工資的發放按照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