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新網的報道,向媒體透露消息的北京鐵路局人士表示,作為企業的各路局,原則上沒有上調職工工資薪酬的權力,工資級別與漲幅向來聽從鐵總統一安排。也就是說,時至今日,鐵總仍然實行一直以來的統一的級別、工資額,并統一調整工資漲幅,連各鐵路局都沒有上調工資的權力。這樣的安排固然可以解釋為,避免鐵路局及下屬單位薪酬發放的隨意性——即便如此,鐵總統一安排職工工資薪酬的制度安排,仍然主要表現為弊端。鐵路總公司要統籌到覆蓋全國各地的鐵路各類分支機構的薪酬安排,考慮紛繁復雜并具有各自專業性的大量崗位的技術性、作業強度、勞動時間,還需兼顧地區之間同類崗位的合理薪酬差距,基本是不可能做到的。這也就是為什么鐵總這四輪漲薪,會在全國范圍內給所有一線職工按照級別、崗位漲薪,而沒有更為細化的計算。
筆者以為,在不改變現有鐵路企業管理體制和監管方式的前提下,鐵路總公司仍需對照國家的法律和大型國企的改革思路,逐步推動薪酬管理改革,應當在確保薪酬和績效分配公平性基礎上,將定薪和績效考核的自主權限部分下放到各類自主核算的下屬單位,由此形成職工之間基于績效、能力和協作水平等指標的、合理化的收入差異。還應鼓勵這些下屬單位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單位啟動工資集體談判協商,員工集體可對整體漲薪幅度、時間、頻率享有發言權。(文/鄭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