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方案》體現了生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保護理念,并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規劃和部署。
《方案》適用于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
《方案》確定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八項試點內容包括確定賠償范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和監督,規范鑒定評估,加強資金管理。
3日晚,環境保護部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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