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應當遵循業主所有、統一交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結存公開、政府監管的原則。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交存;配置有電梯的,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百分之二點五的比例交存。
(二)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百分之五。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七十七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四節車位的使用管理
第七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以銷售、附贈、出租等方式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
在首先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車位、車庫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第八十條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十一條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收取的場地租賃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八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九十一條縣(市、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及設施設備、供電線路及設施設備、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智能化系統和音樂背景系統、樹木、消防設施、天線、照明、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州房屋主管部門擬訂。
第九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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