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未履行告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四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第五十八條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的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支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九條房屋自交付之日起,業主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物業的使用
第六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
第六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七)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六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住宅小區的禁止行為、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建立綜合治理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住宅小區禁止行為、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巡查、發現、處理職責。
第六十六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安全事項的巡查,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因物業維修、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節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六十九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管理、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對專有部分進行管理、養護、維修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物業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七十條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以及影響其他物業正常使用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第七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養護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三條通道、樓梯、屋面及屋面露臺等屬于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
第七十四條物業應當定期維修養護。物業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維修養護義務。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責任人不及時或者無法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并立即組織搶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因維修物業、設置管線等需要,必須進入專有部分的,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拒絕。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環衛、郵政等專業經營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節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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