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六)其他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合同只能約定屬于民事服務內容的事項,不得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行使應當由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樹立既為全體業主服務,也為每一個業主服務的觀念,不得侵犯或者越權限制業主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管理事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但應當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供水、供電、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機電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
(二)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三)結算物業服務費用和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最終用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其中,屬物業專有部分的費用,由業主繳納;屬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業主信息資料,不得泄露。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三)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的上方;
(七)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十)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十一)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二)損毀樹木、園林;
(十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因上述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依法申請。在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登記所需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
第六十一條業主、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口頭或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告知事項進行登記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提醒業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可以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獲取的收益歸業主共有,業主可以約定將該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六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可以向業主出售車位、車庫。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
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四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以及相關收費和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六十五條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專有部分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條物業共有部分由于人為原因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合理期限內相關責任人未進行修繕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其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物業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進行維護、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負有協助的義務。
第六十九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十條擁有兩戶以上業主的物業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與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分擔;
(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因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導致物業共有部分未到維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維修、更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與其責任相當的費用。
第七十二條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告知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移交物業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四)退出服務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五)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限制或者侵犯業主權利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報。
第八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違反第九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規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違反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物業,指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指房地產權證載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確定的物業所有權人。
使用人,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前期物業管理,指物業出售后至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進行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使用的數字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對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項目,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與維護的相關事項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六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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