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場地、聯系電話。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 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公示(備案)事項的產生過程違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要求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根據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五)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七)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召開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主任可書面委托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并作好書面記錄,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以上。
未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并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無效。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其他業主的信息;
(五)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成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成員受業主監督。業主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作出是否予以罷免的決定。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業主有權查詢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被罷免的,其擔任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并應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賬簿、文件資料以及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應當按照組織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經遞補仍少于五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換屆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擬訂臨時管理規約,并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條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標投標。
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預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現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業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市和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兩款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布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作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物業檔案,并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
提倡業主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移交物業檔案。
物業服務合同需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在提交業主大會審議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在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時,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維護;
(三)共有綠地、花木等的養護與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的維護;
領導干部任職考察材
時間:2023-09-20 03:0:53領導干部的考察材料(
時間:2023-09-20 00:0:41干部考察材料不足之處怎么寫
時間:2023-09-13 06:0:11干部考察材料主要特點怎么寫
時間:2023-09-14 01:0:04